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五一假期结束后上班的第一天,锦州市公证处公证员王X接到一个咨询电话,一位老人要办理遗嘱公证,经了解知道老人并不是因为去世后避免继承人,因财产发生纠纷而设立遗嘱,而是要将遗体捐献给医疗事业立遗嘱。目前祖国的医疗事业还欠发达,尤其是新冠病毒发生后,医疗事业更需要加快发展服务民生。因锦州市市内只有锦州市公证处一家公证机构,日常工作非常繁忙,但面对这样一个充满大爱的老人,马上为其安排档期预约办理。并告知老人要先到锦州市红十字学会领取《锦州市捐献遗体志愿登记表》,按要求填好,办理时带好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是否需要遗嘱执行人,如果需要同时准备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公证处进一步了解得知老人姓张,身体非常健康,本人从事医学解剖研究工作一辈子了,现子女均从事医务工作,老伴和子女非常理解和支持老人将遗体捐献给医疗事业。老人说自己知道现在医学院的学生非常缺少教学尸源,如果去世后一把火烧了太可惜了,要为祖国的医疗事业做最后的贡献,愿将遗体无偿捐献给锦州医科大学,做医学研究、实验。由女儿做为遗嘱执行人。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被老人的无私奉献精神深深感动,以最快的时间,安排公证员王X,公证人员李X按照老人的意愿为老人办理了遗嘱公证,完成了老人的捐献心愿。并按规定免除了公证费。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锦证密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一九四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张某某于二0二0年五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李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锦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五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