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出国委托办理购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年初,当事人刘某来到公证处自述:其在本市欲单独购买二手房一处,因本人马上要出国留学,不能及时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购买房屋的过户手续及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特申办委托公证。 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刘某委托其母亲张某作为受托人,代理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与售房人签订转让合同,交纳房款,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手续。公证员在审查证明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为刘某办理了委托公证,拿到公证书后,刘某放心出国留学,其母亲张某顺利代其办理了购房手续。

【公证书格式】

委 托 书 委托人:刘某,女,一九XX年八月二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受托人:张某,女,一九XX年四月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刘某的母亲。 委托人现欲购买不动产一处,坐落在XX区XX街XX小区XX楼,丘(地)号XX图XX宅,建筑面积XXX平方米,现全权委托张某办理以下事宜: 一、代理委托人购买上述不动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卖房人签订转让合同,交纳房款,接收不动产及有关证件。 二、代理委托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三、代理委托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并交纳相关费用。 四、代为办理与所购不动产有关的其它手续(包括取暖、水、电、煤气、物业、电话、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署的与上述不动产有关的文件及支付的相关费用,委托人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一年)止。 本委托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公 证 书 (2020)辽丹辽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刘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刘某于二〇二〇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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