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贾某某,男,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人。自2013年11月22日起,贾某某一直在内蒙古某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修包工工作,月工资5430元。确立劳动关系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给贾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2月份又续签了合同,合同期为1年。2020年3月17日,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征得贾某某同意就给贾某某调换了工作岗位,由于贾某某不愿意在新调岗位上工作,因此一直没有到岗。3月26日,公司人员电话通知贾某某被辞退,终止其劳动合同。由于贾某某被辞退前在用人单位已经工作了近7年,并一直从事锅炉厂房冶炼铁的重体力活,现突然失去了工作且没有了生活来源使贾某某一时处于两难境地,在得知法律援助能够为自己讨回公道后,贾某某向丰镇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希望可以得到用人单位的赔偿。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后,同意为贾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丰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杨晓俊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杨律师接受指派后为受援人起草仲裁申请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额76020元,并为申请人进行离职前职业病检查。2020年4月27日,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参加案件开庭审理,发表代理意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该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于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协商一致。本案中,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双方在协商不一致情况下,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用人单位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通过庭审,内蒙古某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近期已经为受援人贾某某进行健康体检。 丰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效,最终依法裁决内蒙古某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30日内支付受援人贾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590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与受援人协商,随意调换其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当受援人提出异议时,用人单位无理终止劳动合同,辞退受援人,使受援人生活陷入困境。在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受援人通过申请民事代理法律援助向劳动争议仲裁提出赔偿申请,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据法律法规,提出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受援人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并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受援人给予健康体检。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仲裁庭的认可,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