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常某明等9名农民工追索劳务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任某某挂靠深圳某有限公司承包了锡林郭勒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锡林浩特市明珠广场项目临街商业楼5号楼建设施工工程,2015年7月雇佣了常某明等9人在此工地从事钢结构施工。2016年10月完工后,锡林浩特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某有限公司及任某某均未向各工友支付劳务费。2019年1月14日,常春明等9人来到锡林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追索劳动报酬。因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不需要审查经济状况,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立即为他们开通“绿色通道”,迅速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指派锡盟“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马琪晖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对常某明等9人追索劳动报酬案情进行了深入了解、制作谈话记录、书写立案材料。据了解,自2015年起任某某挂靠于深圳某有限公司,并承包了锡林郭勒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锡林浩特市市明珠广场项目临街商业楼5号楼建设施工工程,任某某雇佣常某明等9人从事钢结构安装方面的施工。在常某明等9人完成工程量后,深圳某有限公司向其出具了《结算单》,锡林浩特市明珠广场项目部出具了《开工通知书》、《复工通知书》均可作为证据材料,这样双方约定的工程量及价款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承办人将立案材料递交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立案,等待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人按时参加庭审并递交案件证据,承办人认为应当由锡林郭勒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任某某对于上述人员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的责任,并承担因逾期支付劳务费期间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被告恶意拖欠常某明等9人劳动报酬,已违反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支付常某明等9人劳务报酬。 2019年7月10日,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内2502民初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某某给付受援人常某明等9名农民工劳务费及利息合计47.6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诉讼费用。 至此一桩历时四年的农民工追索劳务报酬案结案了,常某明等9名农民工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终于拿到了15个月的工资。

【案件点评】

本案中,挂靠深圳某公司的任某某拖欠常某明等9人劳务报酬长达四年之久,并没有任何理由,属于恶意拖欠,如果不在法院判决期限内付清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经过锡林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承办人员不懈努力,在受援农民工的积极配合取证下,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人的代理意见,使本案受援人获得胜诉的判决,拿到了拖欠四年之久的劳务费,从而化解了发包单位、建筑单位和用工个体和农民工的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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