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实施监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化名),男,1993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渠县,居住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2014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2015年1月28日,陈某从四川省渠县变更居住地至长乐市,2015年2月6日,到长乐市司法局报到,由文武砂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面谈、电话等形式,从陈某、陈某家属、村治保主任及片区段长等人处了解陈某的基本信息、家庭情况以及主要社会关系,以此分析确定陈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 陈某出生于四川,由在四川省渠县的外婆抚养长大,由于陈某的双亲均不在身边,导致其长期得不到家庭的关爱和教育。陈某文化程度不高,小学读完即辍学,法律意识淡薄。同时,陈某到福建省长乐市后,一直都寄居在伯父家,陈某的伯父对陈某疏于管教。 经过多方了解和与陈某面谈,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陈某十分渴望得到关心,对触犯法律也感到十分后悔。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观察和分析,认为陈某主观恶意不强,只是存在逆反心理,且受人误导,沾染不良习气,才触犯法律。经研究,确定对陈某的社区矫正重点集中在普及法律知识、心理疏导及人际关系交往上。司法所在此基础上对其开展入矫教育,并通过入矫宣告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守的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建立日常管理档案。入矫后,陈某日常表现良好,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未离开规定区域,按时报告,认真接受教育和参与社区服务。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了加强对陈某的日常管理,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司法所矫正工作重点集中在向陈某普及法律法规等知识、加强识人辨人的能力上,同时在生活上给予帮助和关爱,在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及时成立矫正小组。社区矫正小组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村治保主任及片区段长、其堂哥等成员组成,并签订矫正责任书,就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矫正监督分工合作。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陈某的日常学习教育、社区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纠正陈某的思想和行为,同时给予他生活上的帮助和关怀;村治保主任及片区段长负责监督陈某在村的日常表现,帮助陈某融入村集体生活;其堂哥负责帮助陈某就业和日常生活,并及时将陈某的情况汇报给司法所。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定期报告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要求陈某定期报告自己的情况。陈某每周电话汇报上一周的生活情况和矫正感想;每个月两次书面汇报这一阶段的日常状况和矫正经历;每月一次进行当面汇报当月的日常表现和矫正心得。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司法所对陈某实施分类管理,入矫初期将陈某列为严管对象。在陈某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三个月后,基于陈某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无违法违纪行为,将其管理类别转为普管,依照普管的管理方式安排服刑人员陈某进行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司法所对陈某实行了电子定位,每日对其进行手机定位抽查,每周对陈某进行手机通话和手机轨迹查看、分析。对陈某定位手机出现的误报告、误关机等情况及时排查和记录,并对关机和未接抽查电话等情况进行批评教育。 (六)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到陈某所住社区、单位等走访核实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规定的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每月对陈某进行走访核实,对村治保主任、片区段长及其监护人进行回访。通过走访和回访,了解陈某的日常生活情况。 经了解,陈某与其堂哥在市场经商,居住在长乐市,没有离开过规定区域,专心工作,认真接受社区矫正。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外出审批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的规定,司法所可以批准社区服刑人员七天内的假期,七天以上的需报县级司法局批准。陈某因生活工作均在长乐市,并未因特殊事项申请请假。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况 陈某在入矫后,基本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加强对其进行教育、监督,陈某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改正,没有出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 (九)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有脱离监管行为的查找情况 司法所对陈某实施严管,每周四都与陈某见面,做其思想工作,并给予生活上的帮助。 (十)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司法所除采取日常定期报告、手机定位管理、分类管理、每月走访等监管措施外,还通过多种方式对陈某实现监督管理。通过添加陈某的微信,实现随时随地定位和了解生活近况;通过与村部签订社区服务委托书,让陈某在社区服刑的过程中融入村集体生活;通过对陈某的帮扶工作,让其更自觉地接受社区矫正工作,积极自我改造。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陈某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提高了识人辨人的能力。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给予其关心和帮扶,也让他深受感动,能主动地配合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他积极面对生活的困难和工作的艰辛,做事主动,乐于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重新赢得了村民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家庭教育和关爱缺失的青少年,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容易被社会的不良风气所影响,但他们也非常需要被人认同和关爱。司法所在面对这类人员时,应该给予更多的耐心、关心。本案中,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本着监管、教育、帮扶的宗旨,给予陈某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从多方面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纠正自己的不良习气,积极配合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努力自我改造,使其恢复自信,更好融入社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