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监狱服刑人员吴某教育改造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吴某,男,1987年4月生,宁夏吴忠市人,小学文化。吴某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8年11月投送至银川监狱服刑。吴某入狱后,虽能遵守监规纪律,但是不认罪服法,因家事心理压力增大。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个人成长经历 吴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家庭经济不算富裕,小学便辍学回家,导致其过早的在社会闯荡,结识了一帮狐朋狗友,由于价值观的缺失,对金钱、财富等物质生活过分的向往。在这样物欲横流的环境下,吴某冲昏了头脑,为牟取暴利走上了运输毒品的犯罪道路。 (二)入监改造表现 自入监以来,吴某一直能够保持良好的改造态度,但却不认罪服法,能够遵守监规纪律,但因为性格的原因,很少与同犯交流,更处理不好与同犯之间的人际关系,所以一直独来独往、孤僻冷漠,出现摩擦和矛盾也不能顺利处置,是监区警察关注的重点。 (三)心理行为表现 监区对吴某近期的心理状态进行了专业的心理测试,测试显示:该犯思想悲观、性格孤僻、脾气暴躁,典型的情绪不稳定型,对各种刺激的反应都过于强烈,情绪激发后很难在短时间内平静下来,容易与他人发生冲突,睡眠不安,易情绪波动和心理扭曲。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亲情淡薄。吴某入狱后,家人接见较少,与妻女长期相隔,缺乏良好的沟通,亲情缺失、性格偏执、脾气倔强。 2.个性缺陷。幼年贫穷,畸形的成长状态造成了吴某自卑、脆弱、自负、自私、冷漠、敏感、多疑和对抗等多种个性缺陷,心理出现了严重扭曲。 3.易受刺激。近期的亲情电话中,吴某的妻子无意间提到他的服刑很有可能影响女儿将来报考教师资格,使吴某心理压力倍增,加之临近春节,对家人的想念交织在一起,导致吴某情绪失常。 (五)预期矫正目标 1.稳定情绪,增强服刑意识。转变改造态度,认罪伏法,能基本完成劳动改造任务,人际关系得到改善,与他人正常相处。 2.修复亲情,提升改造信心。通过亲情互动,修复心理裂痕,认识自身过错,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改造信心。 3.了解应激事件的来龙去脉,并加以解释说明,消除吴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 (六)矫正措施 1.前期强化,悬崖勒马。当吴某出现情绪反常的举动时,我们根据当时所处的环境,稳定吴某的心理,使之不会做出更具有危险性的举动,心态有所平缓后,对吴某进行谈心谈话,让吴某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能够认罪伏法。 2.撬动支撑点,亲情帮教化坚冰。监区掌握吴某在改造中其实也非常的踏实认真,于是在亲情帮教活动中给他报了名,在节日氛围的烘托中、家属与监区警察的共同努力,使吴某放下执念,安心改造,逐步融入集体生活,增强改造自信,走出改造误区。另外,借助心理咨询平台,定期对吴某进行心理咨询,分析产生犯罪的原因和行为后果,引导其端正改造态度,变消极改造为主动改造,坚定早获新生、回归社会的信心。 3.抓关键点,细心和耐心。针对吴某妻子在亲情电话中提到的吴某的服刑可能影响到其女儿将来报考教师资格这一应激事件,分管警察十分重视。因为在亲情电话的监听中发现吴某对这一事件相当看重,于是警察就上网查找了相关资料文件,发现考取教师资格证需要学历合格、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包括笔试和面试)或符合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体格检查合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等,教师资格证不需要政审,所以吴某和妻子的担心完全是多余的。于是干警就向吴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吴某听到后一阵轻松,心中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可喜可贺的是,吴某在罪犯年终自评上明确表示:一定认罪伏法,努力改造,争取早日新生。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持续的教育矫治,吴某改造面貌变化很大,情绪变得平和理性,不仅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民警安排的改造任务,与他人关系也得到了很大改善,更是能够表示认罪伏法,改造信心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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