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春节刚过不久,就有3位老人形色匆匆地赶到南京市溧水区法律援助中心,向中心工作人员讲述了其母亲邓某的婚姻情况、赡养现状。邓某已91岁高龄。1950年初,与父亲朱某结婚,婚后一年多未生育,出于子嗣考虑,夫妇二人决定收养一男孩为养子,取名朱鸣。随后几年间,夫妇陆续生下了二儿子朱生、三儿子朱平、小儿子朱明。虽然长子朱鸣不是邓某亲生,但母亲对其视若己出。父亲朱某系老师,平时忙于学校教学工作,日常照顾4个儿子的重担全落在邓某一人身上。老人含辛茹苦地将4个儿子拉扯大,随后各自成家,独立生活。2009年初,父亲朱某去世,母亲邓某健康状况急剧下降。他们兄弟三人多次前往宜兴,为赡养母亲找大哥朱鸣商量,却遭到朱鸣无情拒绝。兄弟三人商量决定将母亲托付溧水颐和养老康复服务中心看护照顾。母亲入住养老院后,他们兄弟三人除了日常看望,还平摊了养老中心的看护费用,而大哥朱鸣不仅不支付母亲的赡养费,更是看都不来看。他们兄弟三人遂到法律援助中心替母亲邓某赡养纠纷寻求法律帮助。 本案属于典型的请求给付赡养费纠纷,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因老人已90多岁,行动不便,溧水区法援中心决定指派援助律师前往养老院实地看望老人,征询老人意见,核实相关案情。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驱车赶往养老院看望老人,向其核实4个儿子的赡养情况,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及诉讼委托手续。老人提出要大儿子朱鸣承担已发生护理费四分之一的份额计19200元;4个儿子共同承担其在养老院已发生的医药费、生活费计187778元;4个儿子自2018年2月起共同承担母亲每月养老院费用4395元,每月轮流探访老人,给予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援助律师当即走访了老人居住的养老院,对相关费用的发生及实际金额进行了调查核实,养老院对老人的各项费用支出出具了相关证明。援助律师完善好诉讼手续后,替老人前往溧水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2018年2月,溧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诉讼过程中,援助律师获悉,被告长子朱鸣身患阿尔茨海默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前来应诉。在溧水区法院建议下,2018年3月5日,朱鸣妻子高某向当地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认定朱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8年5月23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82民特9号民事判决,认定朱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妻子高某为其监护人。 我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这里的子女,不因是养子女还是亲生子女,赡养义务就有区别。凡是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都应该担负起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由于长子朱鸣已老年痴呆,不可能对母亲给予行动照顾,只有在物质上、经济上为母亲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朱鸣的妻子高某表示家中经济并不宽裕,没有能力再负担母亲的生活费用,丈夫可以放弃财产继承份额,来折抵赡养费用。针对朱鸣的现状,援助律师征询了老人及其他三位儿子的意见,他们纷纷表示也不能强人所难,兄弟间还应相互体谅。 法院决定立即组织调解,经多轮谈判协商,2018年9月20日,该案终于达成调解,被告朱鸣以其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分龙岗46号4幢203室房产中享有的8.75﹪的产权份额抵付其应当承担原告邓某的赡养费用。除此之外,被告朱鸣不再支付母亲因生老病死产生的费用。原告因生老病死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朱生、朱平、朱明各承担三分之一。
【案件点评】
因老人是法律援助对象,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诉讼费用给予了减免。四被告纷纷表示,一定好好履行法院调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案件结束后,兄弟间还是要从家庭大局、亲情角度出发,彼此包容、融洽相处。 此案是一起定分止争的典型案例。最终不仅老人的赡养费用得到落实,隐匿在后的子女间财产继承纠纷也得到了化解,从根上解决了这个家庭的情感危机、财产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