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7日上午7时50分左右,60岁的许某某骑着电瓶车前往单位上班,途经南通市崇川区纬二路与经一路拐弯处一窨井盖时,由于窨井盖上面残留有大量油污,导致其滑倒,造成许某某身体受伤,电瓶车损坏。许某某后被送医救治。 事发后,许某某找到市政部门,要求市政部门对其事故损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市政部门答复:此起事故不能确定应由市政部门承担责任,要求许某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法院裁定是市政部门的责任,他们将依法承担。同时,市政部门认为,路面的保洁工作应是环保部门的职责,此起事故是窨井盖上面残存大量油污引发的,因此,环保部门应是工作失职,其应对此起事故承担责任。 2018年3月19日,许某某来到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通过诉讼,要求事故的责任主体赔偿因事故造成的3200余元医疗费和900元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六款“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范围和当地经济困难标准,决定给予许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承办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案后,马上与许某某会面,向他详细了解受伤经过。然而,许某某却无法提供因事故受伤的关键事实证据。承办律师在与许某某交谈中发现,许某某受伤后所发生的医疗费虽然不多,但许某某的伤情却比较严重,迫于经济压力,许某某一直采取保守治疗,可能影响到其今后的生活质量。鉴于此,承办律师建议许某某申请司法鉴定,如果伤情达到定残标准,许某某将获得更多的赔偿。 为获取此案关键证据,承办律师陪同许某某前往崇川区钟秀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调取案发当时的相关监控资料信息并获准。遗憾的是,由于调取证据时距事发已超过6个月,本案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资料已自动删除。案件取证一时陷入困境。 承办律师并没有轻易放弃,耐心引导许某某回忆可能与此案有关的每条线索。许某某忽然想起,事发地点恰好在其工作单位的围墙外面,其工作单位的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范围有可能覆盖到事发现场。承办律师和许某某随即去许某某的工作单位。征得负责人同意后,承办律师调取了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资料,监控摄像资料记录了许某某摔倒的全过程,证明此案事实的关键证据终于获得。 随后,承办律师起草了诉状,将负有管理职责的市政部门、环保部门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部门对许某某因此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承办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许某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立案后,法院依法定程序确定了为许某某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但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又生波折。司法鉴定机构认为许某某的伤情仍需继续治疗,不符合司法鉴定的条件,遂将司法鉴定材料退回法院并结案;原医疗机构复查后却认为许某某治疗已终结,伤情只能恢复到目前程度。因无法进行司法鉴定,许某某焦急万分。承办律师又多次与法院、鉴定机构及两被告沟通,最后两被告同意为许某某重新选定鉴定机构。为避免再生枝节,承办律师陪同许某某前往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一周后,鉴定机构作出了司法鉴定结论书,许某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就此案的责任主体、责任分摊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承办律师向法庭出示了监控视频资料来证明原告因窨井盖上残留的油污,导致其滑倒受伤的事实;出示了司法鉴定结论书和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证明了事故对原告的伤害后果。承办律师认为,两被告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案发生的直接原因,两被告应承担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市政部门认为,路面保洁工作应是环卫部门的职责,事故与己无关;同时,事发时原告逆行,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环保部门则认为,窨井盖下面渗透出大量油污是窨井堵塞不畅所致,但窨井的疏通不是其职责,不应承担事故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两被告未尽到管理、疏通、保洁的职责,判令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原告对自身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受援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此案是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首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受援人因为公共场所设施管理疏漏而造成人身损害,要求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此案的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此案办案过程较为曲折,承办律师从取证、司法鉴定到庭审都付出巨大的劳动;同时,承办律师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受援人初期仅希望获得4100余元赔偿款到最终法院判决受援人获得近9万元的赔偿款,无不体现承办律师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