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项目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潽金租赁是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127)和小康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共同发起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坐落于最具创新活力的重庆市两江新区。公司专注于汽车消费金融,通过提供全方位的汽车金融服务,成为全品牌乘用车融资租赁专业供应商。公司致力于互联网+汽车消费金融的创新探索与研究,为新车和二手车市场提供具有前瞻性的第三方金融解决方案。结合互联网大数据运营理念,潽金租赁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持续不断地为全国消费者的方便出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并引领汽车消费金融健康发展。 2016年,潽金租赁积极探索资产证券化创新,于上半年启动了融资租赁债权ABS项目,ABS创新的模式将帮助潽金租赁有效降低债务成本,优化融资结构和企业现金流,从而提升企业的整体收益水平。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为“建投-潽金2016年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交易结构、起草交易文件,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参与主体及基础资产开展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争议焦点】
基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基础资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如何,专项计划的各参与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权限,以符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要求。
【律师代理思路】
通过开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拓展公司的融资渠道,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在汽车融资租赁服务领域的知名度,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案件结果概述】
公司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针对建投-潽金2016年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转让的无异议函。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2014年11月21日,证监会正式颁布并实施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及其配套规则,2013年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的颁布实施,尤其是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减少监管的不确定性及交易成本,从而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成为常规业务。同时,《新规定》采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制,为拥有合格基础资产的公司开辟了更为广阔而便利的融资渠道。 (一)《新规定》实现证监系资产证券化扩容 1.业务管理人扩容 《新规定》在原证券公司的基础上,新增基金子公司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新规定》提出,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参照适用本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2.基础资产扩容 《新规定》在原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和不动产财产/收益权的基础上,新增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在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的架构上,纳入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有助证监体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完善。 (二)《新规定》的重大突破 与原规定相比,此次《新规定》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框架、监管体系、主体范围、审批要求以及基础资产的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 1.明确法律框架与监管体系 根据《新规定》所述,《证券法》、《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被认定为《新规定》的上位法。同时,证监会体系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管理下沉到基金业协会,证监会仅仅保留监督管理职能,具体为:证监会负责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并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而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则负责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的尽职调查、风险控制等环节实施自律管理。 2.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在证监会宣布取消专项计划的行政审批后,此次《新规定》正式确立了资产证券化的备案流程,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缩短,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自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新规定》直接授权基金业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事后备案,取代了原有的审批制。 3.对于基础资产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在基础资产的监管方面,《新规定》一改以往正面约束的思路,变为负面清单模式。根据《新规定》第37条的规定,基金业协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这一修订的意义在于,只要不在负面清单禁止的范围内,证券公司与基金子公司便可以按照客户的需要适时开发新品种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时,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不断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节约了立法成本。 4.更为便利的挂牌与转让规则 根据《新规定》第38条,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 5.明确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新规定》一开始即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上位法地位,随后在合格投资者描述部分保持了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一致性。但是,《新规定》在针对“投资计划”类的投资者时,规定明显更宽松:“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仅当“投资计划”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时才不做穿透核查:(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6.强化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要求,加强投资者保护 《新规定》要求管理人应按照同时下发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细化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有助投资者对基础资产真实状况的了解、加强投资者保护。 (三)《新规定》关于律师法律意见的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律师法律意见的披露要求。根据该指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的有关法律事宜发表专业意见,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等服务机构的资质及权限;(2)资产转让协议与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3)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4)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以及(5)对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等。该条规定明确了律师在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的工作职责,也为判断律师是否尽职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而《尽调工作指引》最重要的内容则是提出了对于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的具体标准。该等规定对于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有利于投资者根据尽调报告全面了解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的真实状况,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案例评析】
(一)交易涉及的关于融资租赁的主要法律问题 中国对融资租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融资租赁审批和监管部门有两个,即商务部和银监会。其中,银监会审批监管的租赁公司通称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审批的则多称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银监会和商务部就相应监管情况均有权发布有关规章制度。 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是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审批和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该办法主要内容涉及租赁业务形式(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资产范围、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和申报程序、租赁公司经营范围、风险资产管理等。 2014年3月17日,银监会发布修订完善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实现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设立单一项目公司。同时,将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降低到 1 亿元人民币,有力地促进了金融租赁企业的增长。目前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正处在日益完善的过程中,法律环境逐渐改善。 (二)潽金租赁持有租赁物所有权的业务模式 潽金租赁与承租人采取的是售后回租型的融资租赁方式。根据租赁合同之约定,潽金租赁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融资款后,无论车辆的登记是否发生变更,租赁物的所有权均由承租人转移至潽金租赁名下。潽金租赁支付融资款后,承租人转让车辆所有权并以占有改定的形式交付给潽金租赁,以代替实际交付,同时视为潽金租赁已将车辆作为租赁车辆交付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基于买卖关系的交付和基于融资租赁关系的交付同时完成,潽金租赁对租赁车辆享有基于所有权的间接占有权益,承租人对租赁车辆享有基于融资租赁关系的直接占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自承租人转移至潽金租赁,双方未采取传统的动产交付模式,物权变动实际通过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完成。 (三)项目具有创新性且时间要求紧 目前,建投-潽金2016年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是本所律师承办的第一单消费类资产支持证券项目,也是重庆地区律师的第一单消费类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项目。本项目时间非常紧迫,从本所律师进场至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仅有两个月的时间。除撰写和反复修改标准条款、认购协议、资产买卖协议、托管协议、监管协议等交易文本外,律师还需要根据融资租赁本身的特点对本ABS项目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造成本项目的时间更为紧迫。律师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建投-潽金2016年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提供及时、专业的全程法律服务。
【结语和建议】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拓宽了管理人和基础资产的范围、明确了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取消专项计划的行政审批制度,增加了挂牌和转让场所、强化了基础资产真实性的要求,完善了投资者保护机制和信息披露要求,对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形成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