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间, 康某娟等五人来公证处申办一起公司股权继承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死亡证明及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的父母子女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急切表示公司下一步经营需要凭公证书尽快办理公司股东变更。虽然村委会证明被继承人康某成只有两个子女,但派出所只证明亲属关系,不证明被继承人康某成共有几个子女。鉴于本案涉及遗产人民币一亿元(被继承人认缴的公司注册资金),数额巨大,被继承人是否存在户口不与父母不在一起的其他子女。为了防止遗漏继承人,保证公证质量,降低公证执业风险,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受理案件后,公证员前往被继承人生前居住村落实地调查,经多方了解,确认被继承人只生育两个子女,也没有收养子女。调查后,在承诺的期限内,将办好的公证书在第一时间邮寄给当事人,确保当事人顺利办理公司股东变更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闽仙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康某娟,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住址:福建省仙游县某路某号。 康某海,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住址:福建省仙游县某路某号。 康某君,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住址:福建省仙游县某路某号。 康某珍,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住址:福建省仙游县某路某号。 尤某金,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住址:福建省仙游县某路某号。 被继承人:康某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生前住址:福建省仙游县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康某娟、康某海、康某君、康某珍、尤某金因继承被继承人康某成的遗产,于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口注销证明、继承权公证书、公司章程、遗产凭证、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康某成于二O一九年一月十八日因心跳呼吸骤停在江苏省昆山市死亡。 二、根据继承人康某娟、康某海、康某君、康某珍、尤某金提供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康某成生前系某有限公司股东,死亡时遗留有登记在其名下的某有限公司16.67%的股权,该股权为被继承人康某成与其妻子康某娟的共同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康某成的继承人康某娟、康某海、康某君、康某珍、尤某金称,被继承人康某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本处通过查询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发现被继承人康某成生前在公证机构立有公证遗嘱的记录。 四、被继承人康某成的妻子康某娟;康某成的儿子康某海;康某成的女儿康某君;康某成的父亲康某珍;康某成的母亲尤某金。 五、某有限公司章程中没有关于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 六、现康某娟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康某成的上述遗产,康某海、康某君、康某珍、尤某金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康某成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康某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康某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妻子康某娟、儿子康某海、女儿康某君、父亲康某珍、母亲尤某金共同继承。因康某海、康某君、康某珍、尤某金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康某成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康某成的上述遗产由康某娟继承。 提示:如康某成生前负有债务或应缴纳之税款,康某娟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内负责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仙游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