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沙某于2003年因车祸被医院诊断为植物人状态,至今昏迷不醒。沙某名下有一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因上述社保卡突然不慎丢失,为了使用社保卡中的款项向医院支付医疗费,需办理社保卡的挂失、补卡手续,又由于办手续时需要本人到场,沙某无法亲自到场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耽误病情治疗。沙某与丈夫热某共生育三个子女,依次为长子阿某(死亡)、次子玉某及女儿吐某,沙某的父母均已去世。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本处公证员分析,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丞待解决两个关键法律问题。首先要认定沙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要确定沙某的法定监护人。在无争议的情况下,无须法院认定监护人,配偶即为天然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但认定公民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法院宣告,可见第一个步骤须由法院认定,第二个问题无须法院认定。由于沙某系危重病人,情况紧急,来不及向法院申请宣告程序,但是参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沙某昏迷不醒,即使经法院认定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公证处虽然无权认定沙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可以证明沙某昏迷不醒的事实。在确认了沙某昏迷不醒的事实情况后,进而确定沙某名下社保卡的有权管理使用人,此时,可参照《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关于监护人制度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参照上述规定,认定沙某名下社保卡的有权管理使用人为其丈夫热某。 公证员在上医院拍照核实完沙某的情况后,为沙某的丈夫及子女办理了公证。为了巩固沙某丈夫热XX的权利资格,公证员为沙某的两个子女即玉某、吐某分别办理了《声明书》公证,二人均表示同意由热某代为管理使用沙某名下社保卡,有权办理上述社保卡的补办、挂失手续,并有权管理使用社保卡中的款项用于支付沙某的医疗费,同时为沙某丈夫热某办理了《保证书》公证,热某保证合理使用社保卡中的款项用于支付沙某的医疗费。 上述操作方式,让公证处证明沙某昏迷不醒的事实临时替代法院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程序,同时参照监护人制度确定了社保卡的有权管理使用人,建立了一种类似法定监护制度的“临时监护”制度,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解决了紧急情况下危重病人行使权利的问题,也体现了公证处为民服务的价值。 声 明 书 声明人: 玉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101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 我的母亲沙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101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于二00三年X月因车祸被XX医院诊断为植物人状态,至今昏迷不醒。 我的母亲沙某与父亲热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0 XXXX)是原配夫妻,他们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阿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01 XXXX,已于2008年X月X日因意外在XX市死亡)、次子玉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01 XXXX)、女儿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652101 XXXX),沙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沙某名下有一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卡号:XXXX,绑定的银行卡号:XXXX),因上述社保卡不慎丢失,现在需办理相关补卡手续。我是母亲沙某的直系亲属之一,母亲沙某昏迷期间一直由父亲热某看护、照顾,现我经充分考虑,同意由父亲热某办理母亲沙某名下的上述社保卡挂失、补办、领卡、设置密码及激活等相关手续,并同意父亲热某管理使用社保卡中的款项用于支付母亲沙某生病期间的医疗费。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我均认可,不提出任何异议,并保证从有利于母亲沙某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尽力监督父亲热某的相关管理、使用行为。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二○一八年X月X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新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玉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101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玉某于二○一八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 玉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X月X日 声 明 书 声明人: 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101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 我的母亲沙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101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于二00三年X月因车祸被XX医院诊断为植物人状态,至今昏迷不醒。 我的母亲沙某与父亲热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0 XXXX)是原配夫妻,他们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阿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01 XXXX,已于2008年X月X日因意外在XX市死亡)、次子玉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01 XXXX)、女儿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652101 XXXX),沙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沙某名下有一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卡号:XXXX,绑定的银行卡号:XXXX),因上述社保卡不慎丢失,现在需办理相关补卡手续。我是母亲沙某的直系亲属之一,母亲沙某昏迷期间一直由父亲热某看护、照顾,现我经充分考虑,同意由父亲热某办理母亲沙某名下的上述社保卡挂失、补办、领卡、设置密码及激活等相关手续,并同意父亲热XX管理使用社保卡中的款项用于支付母亲沙某生病期间的医疗费。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我均认可,不提出任何异议,并保证从有利于母亲沙某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尽力监督父亲热某的相关管理、使用行为。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二○一八年X月X日 公 证 书 2018新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101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吐某于二○一八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 吐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