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签发执行证书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与银行(申请执行人)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截止至还款日,被申请执行人尚未清偿所欠贷款。申请执行人持公证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员依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双方付款情况、还款情况进行审查,确认被申请执行人逾期还款的事实,并依据双方签订的《核实方式约定书》中约定的核实方式,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核实,被申请执行人在约定书约定的期限内未向公证处提出履行债务的证据,依据相关约定和证据,公证处签发了执行证书,从申请执行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到法院立案执行,时间不过三周,大大节约了银行的诉讼成本与时间,有效化解了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XXX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营业场所:XXXXXXXX。 负责人:张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受托人:孙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被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住所: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XX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住所: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常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XX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住所: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王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王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费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人XXX银行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二、房屋所有权证;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四、贷款转存凭证;五、XX银行贷款余额证明;六、承诺书。 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XX公司、XXX公司、XXX有限公司、王某、王某、费某某于XXXX年XX月X日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并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书号:(XXXX)黑X证字第XX号】。被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XX银行借款人民币XXXX整(小写:XXXX元);借款期限:X个月,即从XXXX年X月XX日起至XXXX年X月XX日,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下同)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XXX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用途:XX有限公司应将借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被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XX公司就上述贷款行为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以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一、《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号;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房产评估价值:人民币XXXX元。二、《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XXXX号;面积:XXXX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零值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X号;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房产评估价值:人民币XXXXX元。四、《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XXXX号;面积:XXXX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零值抵押。五、《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X号;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房产评估价值:人民币XXXX元。六、《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XXXX号;面积:XXXX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零值抵押。七、《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X号;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房产评估价值:人民币XXXXX元。八、《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XXXX号;面积:XXXX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零值抵押。王某、王某、费某某就上述贷款行为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申请执行人称截止上述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XX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截止XXXX年X月XX日,XX有限公司借款本金金额人民币XXXX元、催收利息余额人民币XXXX元、当期利息余额人民币XXXXX元尚未还清,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贷款转存凭证、XX银行贷款余额证明以证明该事实。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合同各方在本处签订的《核实方式约定书》中约定的核实方式,本公证员于XXXX年X月XX日向XX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发出核实函,要求他们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供债务人、担保人已履行还款义务的相关证据。XX在该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证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上述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金额人民币XXXX元、催收利息余额人民币XXXX元、当期利息余额人民币XXXX元及依上述合同产生的应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的其他费用;被申请执行人为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王某、王某、费某某;可供执行的标的物为上述抵押财产,XX有限公司相关财产及王某、王某、费某某相关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X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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