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0日,浙江省东阳市某一位经营餐厅的方某到到东阳市公证处进行法律咨询,称其在刷抖音时,发现有人在她经营的餐厅拍摄抖音小视频,视频内容是反映餐厅所售菜品和服务质量的问题小故事,视频中出现了该餐厅的招牌,让人造成误解,对其餐厅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证员了解到,方某是视频中出现的LOGO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该商标的注册人,发布者在抖音中发布的内容是虚构的,因其内容的娱乐性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负面评论也有很多,让人误认为是该餐厅存在不良经营的行为,涉嫌构成对该店品牌形象和名誉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也不得刊登诋毁、诽谤内容的音乐、视频,否则涉嫌侵犯名誉权。故方某可以要求抖音发布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权益,公证员建议方某及时申办保全证据公证,固定证据。 在公证人员的指导和现场监督下,方某完整、客观地保全了涉嫌侵权的抖音号和视频的现状。 公证员及时给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作为方某日后和对方沟通、调解、诉讼的强有力证据。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在不断的发展,人民群众开始逐渐的重视保全证据。一方面能够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所维护,另一方面还可以让法律提升可信度。证据纵然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可是也不是全部的证据都能体现在法律中,也就是在法律中不是全部的证据都是奏效的,需要将证据获得法律的有关公证,才可以作为司法中值得被采取的证据,并拥有一定的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即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或者虽有相反的证据,但不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公证书具有可靠的、强有力的证据效力。也就是说公证文书在诉讼中的证据地位高于其他一切文书,其证据效力也强于其他文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浙东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东阳市某餐厅,住所: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经营者:方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东阳市某餐厅的经营者方某于二〇一九年X月XX日来到我处,称因他人在其经营的餐厅里拍抖音视频,所拍内容严重不符合事实,有损其餐厅的名誉,为防止日后证据丢失,向我处申请对其使用的“iPhone”手机内的“抖音短视频”软件内部分抖音短视频内容(用户:XXXX,抖音号:XXXX)及评论内容进行保全证据。 经查,通讯号码“XXXX”的登记人是方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A于二〇一九年X月XX日下午在本处七号窗口,监督了申请人的经营者方某对其持有的“iPhone”手机进行如下操作过程: 1、下午14:38分,东阳市某餐厅的负责人方某使用指纹打开其使用的手机。 2、方某在打开的手机屏幕的底部边缘向上轻扫,打开“控制中心”,点击“控制中心”上的屏幕录制图标,3秒倒计时开始。 3、方某返回手机主屏幕,点击手机页面上的“设置”,在“设置”页面内点击“电话”图标,进入“电话”页面后,显示本机电话为+8613XXXX,对显示的内容截屏一张(见截图001),随后返回“设置”页面。 4、方某在设置页面点击“通用”并进入通用页面,点击“关于本机”,进入“关于本机”页面后查看了相关信息[名称:fXXXXX、软件版本:12.3.1、型号名称:iPhone 7 Plus、型号号码:XXXXX/X,序列号:XXXXX]并截图二张(见截图002-003),方某退出所有页面。 5、方某点击手机页面上的“抖音短视频”图标,进入抖音,点击“跳过广告”,随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搜索图标,方某点击第一条历史记录“XXXX”,进入抖音综合页面,点击该页面左边的圆形头像,进入作品页面,显示用户名称(XXXXX)、抖音号(XXXXX)、获赞数量(1323.9W)、关注数量(54)、粉丝数量(123.9W)等信息,方某点击该页面最上方的头像,对显示的头像截屏一张(见截图004),再次点击头像返回作品页面,点击该页面左边的圆形头像,方某对显示的头像截屏一张(见截图005),返回到作品页面。 6、方某在抖音作品页面上滑动屏幕点击需要保全的视频,在观看视频过程中截屏四张(见截图006-009)。 7、循环观看过程中,方某点击该视频右边的评论图标,对部分评论内容进行截屏五张(见截图010-014)。 8、观看完毕评论后,方某返回到原视频播放页面,再次观看了一遍需要保全的视频,随后,方某退出抖音小视频APP,返回手机主页,关闭屏幕录制。 9、下午14:42分,上述保全过程结束。 本公证员就上述保全过程制作了《东阳市公证处工作记录》一份,申请人东阳市某餐厅的经营者方某确认无误后在《东阳市公证处工作记录》上签名、捺指印,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A确认无误后在《东阳市公证处工作记录》上签名,该《东阳市公证处工作记录》原件保存于我处。 保全结束后,本公证员利用本处彩色打印机将上述保全所得截图进行打印,共打印一式三份,每份十四张截图(每份四页)。 随后,本处工作人员B利用本处提供的空白光盘和刻录设备将上述录制的视频资料(时长:4分11秒)刻录至光盘并将光盘封存(刻录一式三份)。 兹证明上述手机操作过程均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A的现场监督下由申请人东阳市某餐厅的经营者方某完成,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十四张截图的内容均与截屏时的实际情况相符;光盘内的视频资料系方某在保全过程中用其“iPhone”手机录制所得,视频内容与录制时的实际情况相符。 本公证书未对上述抖音短视频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始出处作出证明。 附:1、截图十四张(共四页); 2、密封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东阳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