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鄢某与某装修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鄢某系重庆某装修公司员工,被公司安排到重庆市某新开发楼盘做室外装修。2018年7月,鄢某在安装护栏时不慎摔倒受伤,一起装修的工友立即将鄢某送至重庆某医院进行治疗,因伤势过重,后转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脚踝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装修公司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共74390元。鄢某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伤情逐渐稳定,右脚踝打上了钢板,于8月21日办理出院。此次受伤,使鄢某的右脚长时间不能受力,因此不能出去工作,生活来源成了问题,他要求装修公司赔偿他包括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补偿费和后续治疗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共计13万元;而装修公司认为他们一直在积极配合鄢某的治疗,还积极垫付了鄢某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而鄢某提出过高的赔偿金额,公司方面无法接受,只能给予6万元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达成一致。鄢某来到江北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寻求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详细询问案情后告知鄢某,镇调委会可以进行调解,但是要征得另一当事人即装修公司的同意。随即,调解员电话联系了装修公司经理张某,说明情况后,装修公司表示愿意调解。于是,镇调委会受理了该案件,在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后,约定在镇调委会进行调解。 鄢某和装修公司经理张某如约来到了调委会。调解过程中鄢某认为:脚踝骨折对他生活影响很大,出去走路都须杵着拐杖,即使在医院康复治疗后也还要休养很长一段时间,最重要的是因为这次受伤以后长时间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生活基本没有经济来源,因此装修公司应赔偿13万元。而张某认为,鄢某受伤治疗期间公司已主动承担了全部治疗费用,鄢某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公司也一直积极与鄢某协商解决。鄢某提出的赔偿费用数额过高,完全超出了公司所能承受的范围,并且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于法无据,公司无法认可鄢某提出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而且鄢某有借机敲诈公司之嫌,公司只能再从人道主义出发拿出6万元作为额外的赔偿。双方意见不一产生争吵,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员及时稳定双方的情绪,使双方能够抱着解决问题的心态心平气和地接受调解。调解员适时引入法律法规,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讲解了这起纠纷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鄢某作为装修公司的雇员,在安装护栏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鄢某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费用是合法的。鄢某虽未做伤残鉴定,但调解员咨询了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认为,目前鄢某的伤势恢复良好,可以参照伤残十级的标准进行赔偿。因此,装修公司有义务承担这些项目的赔偿。同时关于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规定,调解员告知双方《解释》已有规定,不能随意索要,进而向双方解读了《解释》第十九至二十五条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 在调解员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后,双方对赔偿项目及责任不再有异议。在赔偿标准上,鄢某明确表示可以放弃之前提出的赔偿13万元的要求,但是要按照《解释》中各项费用标准予以赔偿。在做好鄢某思想工作的同时,调解员又劝解装修公司考虑鄢某年事已高,这次事故后会严重影响他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希望公司能从人道主义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多给鄢某一点补偿。装修公司表示理解并同意适当增加补偿。调解员见时机成熟,趁热打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向双方提出解决方案,最终在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1.由装修公司一次性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补偿费和后续治疗费用等所有费用共计9万元。 2.调解协议书生效后,鄢某自愿放弃其它所有请求事项,各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 3.赔偿费用9万元由装修公司在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

【案例点评】

调解员介入纠纷后,始终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合理”的工作原则,让双方充分表达意愿。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除了耐心细致,还把握好尺度和技巧,善于抓住矛盾双方的心理。一方面做好鄢某的情绪平复工作,使其冷静、理智地对待调解,另一方面要对装修公司进行释法析理工作,使其清楚并主动承担法律责任。通过法与情相结合的调解,缩小双方争议,努力让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