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0日,市民彭某雷急冲冲地跑来我处,请求我处帮帮他,公证员与其交流后知悉,彭某雷是一名乡镇干部,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关注,原来他以为依据2016年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可以尝试让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受理他的继承申请,从而省去一笔公证费。只是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他所申请继承案件的情况后直接以他们中心缺乏专业人员而拒绝,无奈只好请求专业公证人员的帮助。 承办公证员询问了具体情况后得知,被继承人彭某雷的父亲彭某禄,2004年过世,无遗嘱,在本地遗留有一处不动产,现彭某雷表示要求继承该不动产,用于其子女落户就学。被继承人彭某禄的妻子健在,共有3个子女;彭某禄的父亲晚于彭某禄死亡,彭某禄的母亲亦晚于彭某禄死亡,但早于彭某禄的父亲死亡,彭某禄的父母亲应继承的权利均发生转继承。彭某禄的父母亲包含被继承人彭某禄在内共生育有7个子女,只是7个子女中包括被继承人共已故3个,除了被继承人彭某禄以外,另外二个子女均是晚于母亲死亡、早于父亲死亡,这二个子女对于父亲的那份转继承权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对于母亲的那份转继承权又再次发生转继承。因此,该宗继承权公证的复杂性就在于其中既有本位继承,又有转继承、代位继承,所涉及当事人高达21个。随后,承办公证员详细告知了彭某雷有关法定继承的意义、办理公证流程以及公证所需提供的材料,并拟列了继承当事人来我处签字办手续的时间表。 次日,彭某雷来电联系承办公证员,说又遇到了新的困难,经彭某雷联系,他们3个兄妹和母亲来签字没问题,让其他姑姑叔叔,尤其是早年已故的叔叔的几个子女也来接受公证处询问核实他们表示十分疑惑,公证员在取得相关联系方式后,便主动一一联系各家的代表,结合通俗的公证案例为他们解释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和他们接受询问核实并作出意思表示的必要性。通过普法式服务,让当事人感知到了法律的严谨和公证的尽职。经过公证员的优质服务,最终当事人彭某雷顺利地领到继承权公证书,对我处工作表示赞赏。 公证员作为一支办理继承权公证的专业队伍,长期以来,致力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不断打造优质的继承公证产品,继承权公证书也逐渐成为取得遗产所有权的首要依据。在小城市,虽然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对于继承领域的实体法还是了解不深,经常发现当事人对于转继承甚是不解,作为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我们就得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同时进行同步普法,这样不仅能够有效的维护全体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更好地彰显公证公信力,有效发发挥公证制度预防和减少纠纷的职能。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阮某穗,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福建省古田县某乡某村某号。 彭某锦,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福建省古田县某乡某村某号。 彭某雷,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福建省古田县某乡某村某号。 彭某霆,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福建省古田县某乡某村某号。 被继承人:彭某禄,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福建省古田县某乡某村某号。 彭某炉,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福建省古田县某乡某村某号,系被继承人彭某禄的父亲。 阮某清,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福建省古田县某乡某村某号,系被继承人彭某禄的母亲。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阮某穗、彭某锦、彭某雷、彭某霆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1、阮某穗、彭某锦、彭某雷、彭某霆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2、古田县公安局大甲派出所出具的彭某禄、彭某炉、阮某清、彭某钊、彭某括的死亡证明;3、古田县M某镇出具的彭某禄、彭某炉、阮某清生前的亲属关系证明;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虚假或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本处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彭某禄于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因病死亡;被转继承人彭某炉于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日因病死亡;被转继承人阮某清于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彭某禄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阮某穗、子女(女儿彭某锦、儿子彭某雷、儿子彭某霆)、彭某禄的父亲彭某炉、彭某禄的母亲阮某清。 三、该公证事项涉及的被继承人彭某禄的遗产(被继承人彭某禄生前与配偶阮某穗的夫妻共有财产):坐落于宁德市某区A住宅、B住宅、C附属间、D附属间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证XX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宁国用(XX)字第XX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死者彭某禄的遗产。 四、上述申请人均称,被继承人彭某禄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公证员登录中国公证协会“公证业务备案查询平台”,查询并确认该平台无彭某禄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记录,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对此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彭某雷、彭某霆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彭某禄的遗产,阮某穗、彭某锦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彭某禄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阮某穗、子女(女儿彭某锦、儿子彭某雷、儿子彭某霆)、彭某禄的父亲彭某炉、彭某禄的母亲阮某清共同继承。因阮某穗、彭某锦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彭某禄的上述遗产继承权,故被继承人彭某禄的遗产由彭某禄的儿子彭某雷、儿子彭某霆、彭某禄的父亲彭某炉、彭某禄的母亲阮某清共同继承。 因彭某炉、阮某清均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彭某炉、阮某清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们各自的合法继承人。 (一)彭某炉依法应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继承情况: 1、父母亲情况:彭某炉的父母亲均先于他死亡; 2、子女情况: (1)女儿彭某明:彭某明表示自愿放弃上述转继承权。 (2)儿子彭某禄:即被继承人,已先于彭某炉死亡,其遗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女儿彭某锦、儿子彭某雷、儿子彭某霆。彭某禄的代位继承人彭某雷、彭某霆均表示要求继承上述转继承权,彭某禄的代位继承人彭某锦表示自愿放弃上述转继承权。 (3)儿子彭某钊:彭某钊于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先于彭某炉死亡,彭某钊遗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女儿彭某秀、儿子彭某东、儿子彭某升。彭某钊的代位继承人彭某秀、彭某东、彭某升均表示自愿放弃上述转继承权。 (4)女儿彭某莲:彭某莲表示自愿放弃上述转继承权。 (5)儿子彭某括:彭某括于二O一四年九月三日先于彭某炉死亡,彭某括遗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女儿彭某鹤、女儿彭某娥、女儿彭某英,儿子彭某挺。彭某括的代位继承人彭某鹤、彭某娥、彭某英、彭某挺均表示自愿放弃上述转继承权。 (6)女儿彭某钰:彭某钰表示自愿放弃上述转继承权。 (7)女儿彭某静:彭某静表示自愿放弃上述转继承权。 (二)阮某清依法应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继承情况: 1、父母亲情况:阮某清的父母亲均先于他死亡; 2、子女情况: (1)女儿彭某明:彭某明表示自愿放弃上述转继承权。 (2)儿子彭某禄:即被继承人,已先于阮某清死亡,其遗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女儿彭某锦、儿子彭某雷、儿子彭某霆。彭某禄的代位继承人彭某雷、彭某霆表示要求继承上述转继承权,彭某禄的代位继承人彭某锦表示自愿放弃上述转继承权。 (3)儿子彭某钊:彭某钊于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晚于阮雪清死亡,依法再次发生转继承,彭某钊的配偶系阮某风,彭某钊遗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女儿彭某秀、儿子彭某东、儿子彭某升。阮某风、彭某秀、彭某东、彭某升均表示自愿上述放弃转继承权。 (4)女儿彭某莲:彭某莲表示自愿放弃上述转继承权。 (5)儿子彭某括:彭某括于二O一四年九月三日晚于阮某清死亡,依法再次发生转继承,彭某括的配偶系阮某娟,彭某括遗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女儿彭某鹤、女儿彭某娥、女儿彭某英,儿子彭某挺。阮某娟、彭某鹤、彭某娥、女彭某英,彭某挺均表示自愿放弃上述转继承权。 (6)女儿彭某钰:彭某钰表示自愿放弃上述转继承权。 (7)女儿彭某静:彭某静表示自愿放弃上述转继承权。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彭某禄的上述遗产由彭某雷、彭某霆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宁德市三都澳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