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3日,申请人中标被申请人建设的“数据中心室外一期工程”项目,中标价为6667055.1元。2016年2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位于某某工业园区科技园的“数据中心室外一期工程”项目发包给申请人施工。工程内容为室外工程,包括锅炉房、消防水池、给排水、化粪池、通信管道、采暖管道等。合同价款为6667055.1元,合同价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结果为准。合同签订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开工,2016年11月17日竣工。并于2016年11月17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为合格工程,并交付使用。2017年12月25日,经审计单位湖南兴业某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双方确认,案涉工程项目结算审定金额为8463295.35元。被申请人已付工程款6000349元,欠付工程款为2462946.35元,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462946.35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指定付款履行期满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为228780.35元);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口头辩称,1.合同中标价为6667055.1元,已付6000349元,尚欠660706.1元未支付,后增加补充协议增加金额101691.52元,未支付合计768397.62元。未支付原因是工程质量不合格,质保期未到还应扣除质保金;2.申请人主张的审定价为8463295.35元,因没有补充合同,我方没有支付;3.逾期利息的问题,认为不存在逾期,主张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4.竣工日期认为应当是2016年7月31日应完成工程,申请人实际竣工日期是2016年11月17日,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是否应当按照审计部门审定结果认定合同价?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工程款2462946.3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逾期付款利息228780.35元。2019年12月1日起至本裁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故审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果不能当然成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除非在工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审计结果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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