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孩子抚养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在同一个村居住,从小就熟悉,长大后自由恋爱,双方感情不错,后同居并于2014年7月生育一子。因未到法定婚龄,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儿子出生不久就确诊为唐氏综合征,智障残疾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两人为给孩子治病倾尽所有,生活和孩子残疾的双重压力导致二人经常吵架,感情发生了变化。2016年5月,王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男方王某表示不再和女方张某继续生活,也不愿意抚养小孩。而后王某便外出打工,再没探望过张某和儿子,也从未寄过抚养费。王某回到村里以后,直接向张某提出“分手”,自己净身出户。张某要求王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后,王某不再接张某电话,与张某断了联系。 2017年11月4日,张某带着孩子来到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张站长一面安慰张某一面了解情况,通过详细交谈知晓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司法所将此事上报大同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大同区法援中心审查,张某经济条件确实困难。中心认真研究案情后受理了该申请,同意给予张某法律援助。 承办人根据张某的叙述电话联系王某了解情况,并通知他立即到法律援助工作站来解决问题,可是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前来。第二天,承办人同工作人员一起到了王某家。双方对同居期间生育儿子的事实没有争议,只是自2016年5月以后,王某没支付一分钱的抚养费,也没尽到一天做父亲的责任。了解到症结所在,承办人向王某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承办人告诉王某其虽已与张某分手,但仍是小孩的父亲,应该尽到抚养教育小孩的义务。双方虽然不存在婚姻关系,但王某作为小孩的亲生父亲,应当依法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孩子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受到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承办人又从道德伦理的角度对王某进行耐心劝导,教育其作为父母把孩子带到这个世界,就应该抚养孩子成长,这是为人父母必须做到的。 承办人一番情理法的疏导,让王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和自身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及社会责任。王某低头不语,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愧疚,表示愿意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经过工作人员的沟通,考虑男方经济状况较差及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用等问题达成协议:1.因孩子康复训练需要陪护,孩子暂由张某进行抚养教育,王某十日内按照每月人民币7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2017年度抚养费;2.王某按每月人民币70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其满十八周岁,以后视孩子康复情况再依法调整抚养事宜;3.王某拥有孩子的探视权,逢年过节可以把孩子接回家团聚,张某不得干涉阻拦。最终,这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同居生子引发的子女抚养纠纷,看似简单却又错综复杂。而且,纠纷中的孩子身患唐氏综合征,智障残疾二级,成年后也可能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面临重重困难。本案承办人以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为原则,综合考虑孩子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及学习成长等方面的因素,全力调解纠纷,尽可能预防和减少因父母分开给孩子生活带来的影响,最终这起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本案虽然是一起常见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但难点在于如何让受援人尽快享有该有的权利,法律援助的及时介入和承办人的努力,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分析案情、调查取证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得到了受援人的肯定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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