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2日14时许,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农民李某某驾驶农用四轮车,车上乘坐其配偶张某某,沿富山村通村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至右侧沟内,导致乘车人张某某当场死亡,农用四轮车受损。后经饶河县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农用四轮车,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双鸭山市司法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饶河县人民法院通知饶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李某某提供辩护。饶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房喜堂律师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会见了被告人李某某,并通过阅卷了解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6年出生。2017年4月12日早上5时许,李某某驾驶农用四轮车载着妻子张某某去富山村往威山林场去的水泥路约8里地的地点捡苞米,当天下午14时许老两口往回走,当时车前有两大袋苞米,车后托板拉了10多袋。往富山村方向走了2里多地时,车右后轮压到水泥路面外侧,因水泥路外侧没有路肩,车就向右一直掉进沟里,停住时侧翻在沟内。李某某当时掉在车空里,爬起来后立即寻找其老伴,发现张某某被车托板压住。李某某自己抬不动车后的托板,让人到富山村找车把托板拽起来后将老伴送到医院,经医生检查张某某已失去生命迹象。案发后,李某某儿子李某甲报警,警察到场后,李某某在现场等候,主动投案自首。 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饶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9日被饶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饶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6日向饶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饶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饶河县公安局执行。2018年6月21日,饶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作为辩护人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年事已高,在操作四轮车时遇紧急情况处理不当,导致车辆翻至沟内,造成与他一起劳动的老伴不幸离开人世。这是一起在生产中发生的意外,其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 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采取措施,因其年纪大,无力将车抬起,故找人抬起车轮,将老伴送到医院救治。其子李某甲报警,警察到场后,李某某在现场等候,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坦白交代案件事实和经过,应认定为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被告人与受害人感情较好,一直受到子女的尊敬,事发后,被告人子女均表示谅解被告人,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受到伤害和打击最大的是被告人。被告人和受害人一起生活近50年,养育的子女均成家立业,孙子女也健康成长。子女们一直请求二老到城里安享晚年,但二位老人有着自立自强的优良品质,在自己能劳动的时候不想去给子女添麻烦,而且还想通过劳动减轻子女们的负担,他们一直受到子女的尊敬和爱戴。事发后,被告人一直处于自责的状态,让子女们十分担心。子女们不想在母亲出了意外的情况下,看着老父亲由于过度自责再导致身体出现任何问题,所以他们希望法院从轻判处,减轻老人的痛苦。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司法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规定,可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不要让被告在自责中度过晚年。 饶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8年6月21日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无证驾驶、违规操作无牌农用四轮车造成的惨案。被告人李某某已至古稀之年,遇紧急情况处理不当,导致车辆翻至沟内,造成老伴不幸离世。事发后,李某某一直处于深深的自责之中,难以从事故的阴影中走出来,子女们心里也很不好受。这起案件也为同样生活在农村,有着和李某某、张某某同样劳作习惯的农民朋友们敲响了警钟。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农用四轮车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老伴张某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作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认真履职尽责,了解到被告人从失去老伴这种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中感到了深深的自责和悔罪,因一次交通违法行为给自身和家庭都带来了伤害。承办律师在法庭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提出了从轻减轻处罚,给予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支持,保障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彰显了法律援助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