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4日22时许,王某某乘坐易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迎宾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迎宾街小北路口时,与停在慢车道内由曹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易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易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报废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曹某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未设警示标识,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王某某的妻子白某为肢体四级残疾,育有一子,一家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低保和王某某打零工。王某某的意外身亡,使白某和正在读小学的儿子生活陷入困境。由于主要责任人易某某当场死亡,其家人对赔偿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几方当事人一直无法就王某某的死亡赔偿事宜协商一致,白某和儿子索赔无望。2017年12月19日,白某来到富拉尔基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白某的情况后,认为白某符合援助条件,立即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指派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丽艳、张志新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与交警部门沟通,认真查阅了案件相关材料,发现曹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绥化市某某运输服务公司名下,该车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8年1月2日,在承办律师的协助下,白某及其儿子分别以易某某的妻子刘某某、驾驶人曹某、绥化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为被告,向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624898.88元。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白某及其儿子是王某某第一法定继承人,且仅有二人具备主体诉讼资格的相关证据材料,并请求调取主要责任人易某某其他法定继承人相关信息。在法院的协助下,承办律师取得了易某某的户籍及档案内家庭成员信息。2018年3月27日,承办律师协助受援人向法院递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易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父母及儿子为被告。 2018年9月10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因该起事故另有死者,须按相关规定共同赔偿。被告绥化市某某运输服务公司辩称:运输公司与被告曹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2016年12月8日已与曹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肇事车所有人是曹某,运输公司既不是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富拉尔基区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主要责任人易某某与刘某某已于2008年11月6日登记离婚。其他被告均未答辩。受援人当庭放弃对刘某某主张权利,并放弃主张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只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共计606898.88元。 庭审中,承办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曹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的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曹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在绥化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虽然某某运输公司提供了买卖合同,但不能改变肇事车辆挂靠该运输公司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法律规定,被告曹某与被告绥化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连带承担30%赔偿责任。 三、被告易某业、陈某某、易某系主要责任人易某某的父亲、母亲、儿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之规定,三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连带承担70%赔偿责任。 2018年9月28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采纳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1.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共计46695.88元;2.被告曹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560203元的30%即168060.9元,被告绥化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易某业、陈某某、易某在继承易某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560203元的70%,即392142.1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多方诉讼当事人。案件焦点在于事故主要责任人易某某当场死亡,作为无责任死亡的王某某家属向谁主张赔偿权利;事故次要责任人曹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该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承办律师积极寻找证据,协助受援人不断完善诉讼请求,将主要责任人的继承人列为被告,并充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据理力争,有力地反驳了某某运输公司的错误观点,充分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