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林某等72位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1日,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某皮具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歇业。歇业前,共拖欠企业百余名工人工资,累计150余万元,其中大多数工人为外地农民工。同年12月,公司负责人因无力支付其所欠的员工劳动报酬,外出躲避,于次年2月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捕。2016年3月23日,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因负责人被捕,公司申请破产,该企业工人欠薪无人清偿。欠薪工人们为维护自身权益,多次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走上漫漫讨薪路。 2016年5月31日,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介入该企业欠薪纠纷处置。通过接待工人代表了解纠纷情况,向工人们说明法律援助职能后,72名欠薪工人向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经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后,指派平阳县瓯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黄云青承办此案。 承办人认真走访了解情况,发现该公办司厂房系租赁,公司物资设备已被供销商搬空,公司负责人被逮捕,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重要账本资料移送公司管理人,公司运营处于瘫痪状态,不具有调解可能性。承办人建议欠薪工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针对欠薪工人普遍经济困难的情况,承办人申请法院为他们缓交诉讼费,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分析公司虽然已经破产,且已无债务清偿能力,但根据公司破产裁定书、公司管理人《劳动债权明细表》等证据可表明,该公司两名股东因不提供财务账册导致公司财产无法全面清算的事实。 通常情况下,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相分离,公司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直接责任,股东仅以自己的投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简单的说,工人讨薪的对象一般应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但是,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学理上有一个非常形象的称呼,叫做“刺破法人面纱”制度。由于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承办人灵活运用“刺破法人面纱”制度,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起诉相关股东,要求股东朱某某、赖某某对公司所欠原告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庭上,股东赖某某答辩称,自己在公司曾负责业务销售工作,并未参与实际管理,对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情况并不知情,其于该公司申请破产前即2015年6月12日已经全部将持有股权转让给被告朱某某及案外人海某某,其并非该公司股东,不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原告等人主张的是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间的工资,表明2015年10月已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工资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但原告等人于2017年8月才向法院起诉主张工资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承办人认为:(一)被告赖某某转让股权未经公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并非公司股东,依据不足;(二)诉讼时效应当自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之时起算,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 年6月裁定宣告公司破产,并认定该公司股东存在不提供财务账册致使管理人无法依法全面清算的情形。且原告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至平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清算也未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故原告于2017年9月提起诉讼显然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原告的诉请得到法院支持。 2017年12月22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支持受援人全部诉请,认定被告朱某、赖某对受援人林某等人劳动工资90余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2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群体性欠薪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否需要对工人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工作者黄云青接到案子后并没有急于起诉公司,而是冷静地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详细了解,首先排除了调解方案。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黄云青敏锐地找出公司股东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证据,大胆运用“刺破法人面纱”制度,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追责公司股东,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成功平息了一起群体性劳动纠纷。 本案的突破口在于公司的两名股东因不提供财务账册而导致公司财产无法全面清算这一事实,以致债权人的权益处于无法追偿的地步。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法律工作者黄云青以两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要求股东对劳动者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于此规定,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朱某、赖某向受援人林某等人连带清偿公司所欠原告工资90余万元。 纵观本案的办理过程,无论是证据细节的把握还是法律条文援引都很到位,展现了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和担当,也为那些借破产之名逃避债务的公司员工追讨工资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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