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X月XX日上午,申请人马某某来到宣恩县公证处咨询,称其丈夫邓某某于2020年X月XX日在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务工时意外死亡,现因办理继承需要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公证处经深入了解,马某某与邓某某于2013年X月XX日生育女儿邓某,并于2015年X月XX日补办结婚登记,马某某另有两个子女黄某、黄某某,两个子女在未成年时随邓某某、马某某共同生活,与邓某某形成了抚养关系,系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公证员于当日受理了公证申请,一次性告知办理该公证需要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还告知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场申办公证。 当天下午,申请人马某某带着三个子女黄某、黄某某、邓某及邓某某的母亲罗某某来到公证处,拿着准备好的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公证,承办公证员认真审核了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制作了询问笔录。经审核无误后,依据办证程序于当天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鄂宣恩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马某某,女,生于197X年XX月X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四川省X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关系人:邓某某,男,生于197X年X月XX日,于202X年X月XX日在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建始县XX工地)务工意外死亡,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同上。 公证事项:亲属关系 兹证明邓某某的近亲属共有以下五人: 父亲:邓某A,193X年X月XX日出生,于201X年XX月XX日死亡,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湖北省来凤县XX镇车XX村X组X号。 母亲:罗某某,193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湖北省来凤县XX镇车XX村X组XX号。 妻子:马某某,197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四川省理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女儿:邓某,201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四川省理县XX镇XX村XX组XX号。 继子:黄某,199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四川省理县XX镇XX村XX组XX号。 继女:黄某某,200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四川省理县XX镇XX村X组XXX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宣恩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