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继承及保管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金某为原是荆门广播电视台一名新闻工作者,热爱公益事业。今年2月,面对严峻的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他主动申请到值守人员不足的多个社区开展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工作,负责进出小区人员登记及劝导工作,成为一名“逆行”志愿者。2月15日,在某小区卡口连续值守三天的金某为,累倒在“抗疫”一线。4月16日,金某为的女儿金某某到荆门市公证处,称其父亲去世后,银行卡中的存款因不知道密码取不出来,故向我处申请办理存款继承公证。 面对悲痛并焦急的金某某,荆门市公证处当即受理了该项公证,并了解到如下情况:金某为与李某系原配夫妻,双方于2018年9月13日离婚,双方仅生育一个女儿即金某某,金某为的父亲已于2014年死亡,母亲高某某现还健在。金某为生前遗留有中国工商银行存款6600余元,中国农业银行存款500余元。金某某向公证处提交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独生子女证、亲属关系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证处认为本公证事项符合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条件,遂按小额遗产继承处理。金某某在公证处出具《承诺书》并签名,承诺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及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领取上述存款后,其将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将所涉及遗产分配给其他继承人,如有其他继承人向银行和公证机关主张分配遗产权利,由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与银行和公证机关无关。公证员为金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在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查询了金某为生前无遗嘱,且核实了金某为的婚姻情况,即于当日出具了公证书。金某某凭我处的公证处,顺利从银行取出了其父遗留的存款。 “病毒”无情人有情。疫情发生以来,荆门市公证处认真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便民、利民、惠民”政策,充分发挥公证服务职能优势,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人民群众提供畅通便捷、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服务,积极推进小额遗产继承按继承和保管资格公证办理,减轻了继承人提交证明材料的负担,简化了公证的办证程序,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让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指数不断提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鄂荆门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金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户籍住址:湖北省荆门市XX区XXXX。 被继承人:金某为,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湖北省荆门市。 公证事项:继承及保管资格 申请人金某某于二○二○年四月十六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和保管金某为遗产资格的公证。 经审查: 一、被继承人金某为于二○二○年二月十五日死亡,遗留有以下存款: (一)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户名:金某为,卡号:XXXX,截止2020年4月15日余额:6660.92元; (二)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户名:金某为,账号/卡号:XXXX,截止2020年4月15日余额:521.69元。 上述每笔存款及其产生的合法孳息为金某为的遗产。 二、申请人金某某系被继承人金某为的女儿。 三、金某某已在我处发表书面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承诺:1.依法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2.如出现侵占遗产的情况,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兹证明申请人金某某是被继承人金某为的女儿,是其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继承和保管金某为上述遗产的资格,其有权领取并保管上述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门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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