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8年4月10日,投诉人罗某与四川泰仁(杭州)分所签订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收费方式为风险代理,合同签订之日预先支付律师费5000元,剩余律师费按实际收回款项(或申诉判决财产价值)的10%支付。同日投诉人向四川泰仁(杭州)分所支付了该案件的基础代理费5000元。2018年4月12日,投诉人向市律协投诉四川泰仁(杭州)分所。2018年5月17日,市律协收到投诉人《撤回投诉说明》,表示其已收到四川泰仁(杭州)分所退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5000元费用。
【处理情况】
2018年4月10日,杭州市司法局根据杭州市律师协会移送的对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涉嫌违反收费规定一案予以立案调查。杭州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违反收费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属实,有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移送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建议书》、四川泰仁(杭州)和罗某签订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的委托代理合同、情况说明、转账凭证、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2018年10月30日,杭州市司法局作出了对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浙司〔2016〕19号)第二十一项等相关规定。 附:杭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司罚决〔2018〕14号 当事人: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仁分所),执业许可证号码:23301201711509911,统一机构信用代码:31330000MD0073952X,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58号新传媒产业大厦8楼802室,负责人:呙斌。 根据杭州市律师协会移送,泰仁分所涉嫌存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一案,本局于2018年7月4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2018年4月10日,投诉人罗某与泰仁分所签订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收费方式为风险代理,合同签订之日预先支付律师费5000元,剩余律师费按实际收回款项(或申诉判决财产价值)的10%支付。同日投诉人向泰仁分所支付了该案件的基础代理费5000元。2018年4月12日,投诉人向市律协投诉泰仁分所。2018年5月17日,市律协收到投诉人《撤回投诉说明》,表示其已收到泰仁分所退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5000元费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 1.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移送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建议书》及证据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2.泰仁分所基本信息,证明泰仁分所的主体身份; 3.泰仁分所和罗某签订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的委托代理合同、情况说明、转账凭证、调查笔录,证明泰仁分所与罗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实行风险代理,并收取费用的违法事实。 4.撤回投诉说明、撤回投诉的补充说明,结合调查笔录,证明投诉发生后泰仁分所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的5000元费用退回给投诉人的事实。 2018年10月16日,本局依法对泰仁分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仁分所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泰仁分所与罗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实行风险代理,违反了《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规定,属于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浙司〔2016〕19号)第二十一项“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涉案金额不足五万元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 给予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司法厅或者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杭州市司法局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