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美雅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8年3月6日,邹美雅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林某时,未经绍兴市看守所允许,将林某家属准备的一杯茶水带入会见室,传递给在押犯罪嫌疑人林某饮用。

【处理情况】

2018年3月14日,绍兴市司法局根据绍兴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出具的《律师违规问题抄告函》及相关证据材料,对邹美雅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绍兴市司法局调查查明,邹美雅存在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有绍兴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的律师违规问题抄告函,邹美雅的情况说明,邹美雅的调查笔录,律师会见监控截图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2018年5月15日,绍兴市司法局作出对邹美雅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 附:绍兴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司罚决字[2018]第2号 当事人:邹美雅,女,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6199011178790。 根据绍兴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出具的《律师违规问题抄告函》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3月14日对邹美雅违规会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 2018年3月6日,邹美雅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林某时,未经绍兴市看守所允许,将林某家属准备的一杯茶水带入会见室,传递给在押犯罪嫌疑人林某饮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绍兴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的律师违规问题抄告函,邹美雅的情况说明,邹美雅的调查笔录,律师会见监控截图,律师会见室监控录像光盘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机关向邹美雅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邹美雅依法享有陈述、申辨及听证权利,邹美雅放弃陈述、申辨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邹美雅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关于律师应当遵守监管场所规定、不得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邹美雅认错态度诚恳,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邹美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三个月。 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绍兴市司法局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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