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王家父子相邻通行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老王(三级残疾人)与小王(一级残疾人)父子居于A街道平安村一组的一处山崖上。2003年,为方便出入,王家父子历时数月,将家门外的半米宽羊肠小道拓展为3米宽的便道,以连接主道。十多年来,王家父子借此道与外界生息相连。 2013年,经A街道、平安村委会及第一村民小组共同协商修建花园寨居民点。该居民点由高某承建,建设中王家父子修建的便道被挖断,王家人出行受阻。王家父子不断向相关单位反映,后经多方努力,2014年1月20日,平安村委会承诺,2015年6月30日前恢复道路。然而,承诺期满,道路仍未恢复。此后,王家父子与决定居民点修建的相关街道、自治组织经过数次协商,均无果。 2017年6月16日,王家父子将决定居民点修建的A街道、平安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及居民点承建方高某一并诉至梁平区人民法院,要求予以赔偿。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向原告赔偿40万元。 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许久,被告方并未兑现协议,迫于无奈的王家父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告方向梁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王家父子只得着手准备应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8年1月9日,王家父子向重庆市梁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王家父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文勇、唐谷共同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领取案卷材料,及时约见受援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并详细了解案情。 2018年1月23日上午9时,梁平区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并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13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听证程序。7月3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后本案法官与承办律师多次到现场了解情况,寻求解决途径。历经半年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梁平区人民法院重审的决定。 梁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并多次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据理力争: 一、关于原告方是否有权主张相邻通行权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七条等规定,所谓相邻通行权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因而,通行权并不受道路所在土地的所有权限制。同时,本案所涉损毁道路的土地系原告方与其他村民交换所得。故原告方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也有权主张相邻通行权。 二、关于涉案道路是否历史形成且为王家出行唯一便道的问题。原告提交的梁平县电视台多年前报道其自力更生修建道路的视频,足以证明该便道修建多年。且被告在答辩中也承认该道路已形成十余年,因而该便路可认定为历史形成。同时,王家父子作为肢体残疾人,该条便道的宽度及路况是其出行最适合的道路,也是周边村民过往的必经之路。 三、关于四被告是否均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原告方向法庭提交的村委会曾向其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居民点建设完工后,将为原告修通3米宽的出行道路。该承诺书认可其侵权事实,因而村委会应承担责任。被告高某系居民点承建方,其在施工过程中挖毁涉案便道,作为直接侵权人,高某理应承担责任。第一村民小组作为居民点修建协议的相对方之一,也系合同受益方,故其理应承担相应责任。A街道办事处曾在回复被告向“阳光重庆网”投诉时承诺,将对居民点修建过程中挖毁的道路另行修建。综上,四被告均是适格的责任主体,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历经5次开庭,多次现场勘查,最终于2019年7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方从原告所修建便道被挖断处另行修建一条宽3米的便道连接主道,该便道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修建完毕。2.由四被告各自向原告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5602元。历经两年,终于领到判决书的受援人激动得热泪盈眶。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残疾人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件,从受援人拥有使用权且自行拓宽的道路被挖断、通行权被侵害之日起,受援人就多次主动地与被告进行协商沟通,希望事情能够顺利解决。但因被告方的推诿,迫于无奈的受援人最终拿起法律的武器,走上诉讼途径。残疾人是法律援助的重点人群,涉及残疾人基本权益的案件需要法律援助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以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本案经过诉讼、重审、再审多个程序,历时近两年,最终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努力下,受援人得到了满意的判决结果,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地维护。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