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遭受房屋装修掉落物损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7日8时50分,重庆市长寿区某小区发生装修房屋窗框掉落,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的重大事故。发生事故的房屋系房主江某、徐某夫妻以12.8万元承包给无任何装修资质的自然人房某进行装修。房屋装修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窗框突然垮塌,酿成事故。其中重伤的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伤势危重,又被转院继续抢救。经诊断,陈某重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骨折。因欠缴医疗费40余万元,陈某后续治疗告急。 在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2018年7月23日,陈某家人来到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代为其提交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伤者陈某已年满65周岁,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九款之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因知悉陈某伤情危重急需费用进行后续救治,法律援助中心立即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当日接收材料,当日审查完毕,并于当日指派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斌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陈某家人了解案情,并多次驱车前往医院咨询主治医生,了解陈某病情,同时指导证据收集。承办律师针对受援人家属对本案适格被告是装修方还是房主的疑惑,进行耐心讲解,助其理清法律关系。 2018年8月12日,承办律师受陈某及其家人委托,以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江某、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为避免胜诉后无法执行到位,同年12月18日,承办律师到重庆市长寿区不动产档案馆查询获知二被告房产情况后,立即向法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同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裁定,同意陈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当日,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死亡后,其丈夫王某、母亲张某、儿子小王作为遗产继承人继续参与诉讼,并向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同意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游斌律师继续承办此案。承办律师与王某等人重新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2019年1月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针对二被告提出“应由装修人房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发表了代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二被告作为涉案窗框的所有权人,对其负有管理义务,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房屋所有人赔偿。若二被告认为装修人房某应当承担责任,可由其另案起诉进行追偿。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由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近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 误餐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垫付的院外医疗费、房租、保全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费用等共计86.5万元。扣除被告前期已支付的29万元,其余57.5万元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2.陈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由被告完全承担。 经回访,该案赔偿款已全部支付完毕,受援人对援助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受援人年纪大、文化程度低,在受到侵权损害后,其家人不知如何收集和保留证据,也不知哪些赔偿请求可获法院支持。走投无路之际,申请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最终为其讨回公道。 杜绝高空抛物坠物是城市文明的底线,除了住户自身的防范意识提高,物业的定期排查加强以外,更应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大家深知:高空坠物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通过公开审理,为广大公众上了深刻而沉重的一课,愿此类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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