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6日22时40分许,达尼埃尔(巴西籍)酒后驾驶轿车从浙江省常山县文教路至金川桥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达尼埃尔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2018年9月18日,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达尼埃尔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法院通知后,常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子仙为被告人达尼埃尔进行辩护。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到,2018年6月,某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外一家鞋业公司签订一份价值1000万元的合约。被告人作为该国公司的专业质检员,来常山对鞋业公司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被告人达尼埃尔随身携带有中国机动车C1驾驶证,但是因被告人涉嫌提供虚假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凭证办理境外驾驶证换证业务,被发证机关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琼北车辆管理所撤销,被告人一直居住在东莞,未收到告知书信函,也未看到撤销公告,被告人的驾驶证于2017年7月在海南省公安厅交通总队官网公告作废,但被告人的中国驾驶证未被收回,因此被告人一直认为自己所持有的中国驾驶证是合法有效的。援助律师在阅卷时发现,案卷中显示被告人的驾驶证是照片而不是原件,故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有效性是否能够被法庭采信具有不确定性。随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与被告人的妹妹取得联系,要求其将被告人的驾驶证原件寄来,以充实证据的真实有效性。 2018年11月30日,在庭审调查时,援助律师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持有驾驶证,有实际驾驶资格与驾驶能力;被告人中国驾驶证被撤销及作废是通过网络公告的形式,被告人并不知情,也无无证驾驶的主观故意;被告人达尼埃尔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的鉴定报告,证明未超过140mg/100ml。 援助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醉驾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属于无从重处罚情节可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2.被告人此次醉酒驾驶时间系深夜,道路上行人车辆相对较少,危险程度较之其他道路繁忙时段较低。3.被告人此次醉酒驾驶时间较短,未实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4.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悔罪。5.被告人未曾因酒后驾驶或醉驾驾驶而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也无犯罪前科。如果被告人被判实刑,将对企业订单的完成及公司未来的发展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一个月并适用缓刑。 常山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达尼埃尔拘役一个月并适用缓刑。
【案件点评】
本案被告人系外国籍人,身份较为特殊。法律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认真了解案情,查阅相关材料,认为其因为公司与常山某鞋业公司有业务合作而来到常山,因此,决定在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争取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利益遭受损失,努力使该案的辩护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援助律师通过积极检索类似判例,积极与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沟通,并向法庭提供关键证据,提出精准有效、切实可行的辩护方案。经过努力,被告人终获缓刑判决,被告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援助律师认真有效的辩护工作也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