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5日,周某向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12月,周某的丈夫孙某未经周某同意将一门市卖给了张某。该门市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不同意将该房子出售,但争议房屋已经在房产部门过户给张某。现在周某想要回房屋产权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便以老年人身份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接待周某后,对案件给予了咨询解答,同时告知周某本案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给予法律援助。周某表示理解,并对法律援助中心的服务表示感谢。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周某是企业职工退休,其退休工资3000多元,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周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房屋产权纠纷,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0号)第一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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