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陈某与张某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珲春市某镇某村村民陈某参加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将队地的水田也一并承包,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台帐。张某从2002年开始种植了陈某的水田地0.637公顷,2004年农村费改税的时候对此水田地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人是张某,张某一直耕种到现在。2018年土地确权时两家均主张这块水田地为自己家的承包地,因此产生纠纷引起纠纷。2019年1月4日,陈某与张某来到珲春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立即入村,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对陈某和张某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联系镇经管站及相关站(所)查阅了该村土地台账核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双方的土地的面积。经过实地查看和对土地台账核实,在第二轮土地家庭承包档案中,有陈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2004年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时候按照费改税的名单来颁发的,当时种这块地的人是张某,所以给张某颁发了土地经营权证,这是一个工作上的失误。调解员认真梳理调解方案,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陈某主张自己家参加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有此块地的土地台帐,合理合法拥有此块地的承包权,自从2002年开始张某一直种自家的承包地,不交一份承包费已经够意思了,现在国家进行土地确权,这块地(水田0.627公顷)应在自己名下,以后张某想继续种那就可以协商,但国家的补贴款、征地款都归自己。张某则主张自己持有国家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因此此块水田地应当确权到自己家名下,而且自己的经营权证撤销之前有权利继续种2027年为止。 调解员解读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调解员根据事实,指出因张某没有参加土地第二轮承包,故没有依据给张某颁发土地经营权证,而应当将经营权证颁发给陈某。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疏导和劝解,张某同意涉案土地确权给陈某名下;对于张某主张继续耕种涉案土地一事,陈某同意让张某耕种到2027年为止,明年开始张某每年支付500元承包费;对于国家补贴和征地款归属问题,双方同意涉案土地的国家补贴款归陈某所有,如果2027年之前国家征地,征地补偿款归陈某所有,青苗补偿款归张某所有。这起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处工作,最后达成如下协议: 1.此争议水田地0.637公顷确权给陈某名下。 2.此水田地0.637公顷由张某耕种到2027年年末,从2020年开始张某每年给陈某500元承包费。 3.土地确权证书颁发当年开始,此水田地的种子补贴归张某所有,种子补贴以外的一切国家补贴款归陈某所有。 4.如果此水田地国家征用或占用时,青苗补偿费归张某所有,青苗补偿费以外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归陈某所有。 事后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未因此事在发生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是土地确权工作中发生的土地纠纷,为做好农村土地确权中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维护家庭承包稳定、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调解员依法依规、调解优先、属地化解等原则积极开展了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调处工作,确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确保了全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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