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珲春市某镇某村张某与高某于1989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高某某,现年30岁(目前在韩国),2015年2月11日双方在珲春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没有分割承包地,张某多次找到高某要求分割承包的土地,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8年12月20日张某向珲春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分割承包地和土地补贴款。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调解员立即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调查了解到,张某与高某是在土地第二轮承包之前结的婚,婚后生育高某某,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成员共有三人,2015年离婚后至今四年间承包地一直由高某耕种,土地发包收益和国家补贴款以及其他的优惠政策一直由高某享受。张某多次想要回属于自己那部分的承包地和近几年国家补贴款,高某认为在收回承包地时交的费用共计两万元,应由张某分担一部分,高某某也是家庭成员,虽然现在在韩国,但是在分割承包地时应该得到一定的份额,二人之间没有达成一致便产生了纠纷。 调解员先从情理入手,要求双方当事人当面给高某某打电话征求意见,女儿愿意将属于自己那部分的土地和国家补贴划分到张某的名下,并由张某进行耕种,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其次,调解员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耐心的讲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因此,对于离婚后四年当中土地发包收益和国家补贴款享受问题,发包收益每年4000元,国家补贴每年800元,四年共计19200元,张某享受三分之二,高某享受三分之一,对于承包地分割问题,承包地中水田、旱田和册外地分别张某分三分之二,高某分三分之一。高某在收回承包地时交的费用,也是为高某某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张某作为高某某的母亲应该进行分担一部分。 最终,在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懈努力下,一场涉及离婚财产纠纷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双方当事人表示十分满意。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1.承包地纪念碑水田地2.75亩中,0.917亩分给高某,1.83亩分给张某。 2.承包地中旱田地(集体开荒地、南北地)9.18亩中,3.06亩分给高某,6.12亩分给张某。 3.册外地9.99亩中,3.33亩分给高某,6.66亩分给张某;张某支付给高某收回承包地费用13333元。 4.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助办理承包地分割手续和国家补贴分割手续。 经过回访,双方对调解很满意,没有再因为此事发生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中张某与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又由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共有,除了张某与高某具有份额,还有其他家庭成员(高某某)的份额,因此人民调解员在处理过程中,既考虑到所有的成员,又本着方便生产、减少讼争的原则,进行承包地分割。人民调解员又考虑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申请人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流转,每年的租金收益和国家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调解员依法进行分割。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最终使得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