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5年7月在未办理任何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没有任何建设资质的杨某某为其兴建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班定营村住房,双方于2015年7月6日签订了房屋建筑协议。后杨某某又相继雇佣了农民工赵某为其操作搅拌机、农民工白某某等人为其从事小工工作。2015年7月29日上午11点左右,杨某某让白某某在搅拌机下铲水泥,白某某正在铲灰时,由于赵某操作搅拌机失误,搅拌机料斗突然从高空落下,当场将正在铲灰的白某某砸成重伤,白某某随后被送到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赵某、杨某某二人仅支付了被害人医院抢救费9000余元,即不再支付其他费用,白某某的家人被迫自己支付了部分抢救费。事发后杨某某作为被害人的雇主连尸体冷藏费都不支付,更没有赔偿。 事发后,由于雇主和被害人系路边临时雇佣关系,没有人了解雇主杨某某的身份信息,甚至连雇主的姓名都不清楚,雇主杨某某出事后逃离现场,外出躲避。被害人去世后,留下一个女儿正上大学,一个儿子年仅12岁,妻子雷某某常年有病,家庭生活极其困难,连尸体冷藏费都无力支付,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找到玉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因白某某是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遂按照相关规定决定为其提供援助。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鉴于案情复杂,且雇主身份以及基本信息都不清楚,同时案发时没有收集现场证据,玉泉区法律援助中心荣锐泉主任决定亲自办理。经援助律师和原告方多方打探到的信息和多次到当地进行调查,最终确定雇主真实身份为杨某某,男 ,41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屯垦队镇大陆公司村人。又经过长时间查找最终确定其在呼市的住址。后援助律师请求杨某某朋友协助找到杨某某并拨打电话报警。杨某某被派出所干警带到派出所后才最终确定其联系方式并被派出所责令其提供了保证人。随后派出所了解情况并为双方做了询问笔录,援助律师又向派出所说明调查情况并复印相关材料,在玉泉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又申请法院调取派出所办案档案。援助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故用活动”,将杨某某、赵某、陈某列为共同被告并诉至玉泉区人民法院。此案经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判决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7101.3元。被告人赵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点评】
农民工在被雇佣时往往对雇主身份不清楚,致使受伤死亡索赔时连雇主基本信息都不清楚,同时案发时没有收集现场证据,待到用人方拒绝赔偿时,缺乏证据导致诉讼不利后果。本案之所以胜诉在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陪同当事人多方查找,并借助公安人员的职务行为取证,后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被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