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王某甲与张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某日,铁岭市银州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张某家中自来水管线爆裂,导致楼下王某甲家被水冲浸。因王某甲在外地亲属家过春节,张某随即电话联系王某甲,王某甲委托妹妹王某乙到现场查看,当事双方将屋内表面浸水点处理完毕后离开。春节假期后,王某甲回到家中发现,屋内紫檀地板多处毁损,多处墙体墙皮脱落并滋生黑色霉菌。王某甲找到张某,要求赔偿屋内财产损失6万元。张某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按照实际情况,对于毁损的地板和墙体,只能赔偿1万元。当事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2021年3月某日来到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收到当事双方的调解申请后,立即选派经验丰富、能力出众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向当事双方了解情况,王某甲表示,因为楼上漏水给其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屋内紫檀地板毁损,墙体墙皮脱落,目前已生长出黑色霉菌,根本无法居住,因此要求全屋重新更换地板,粉刷墙体,不能补漏,这样才能恢复原样。因其在装修时,选择的都是最好的建筑材料,索要6万元赔偿完全合情合理。张某表示,自家水管漏水属于客观原因,并非自己主观意愿所致,自己家的地板也损毁严重,损失非常大。对于王某甲提出的全屋更换方案难以理解,表示只能按实际损坏的地板和墙体进行赔偿,最多赔偿1万元。 当事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愿意让步,而且情绪逐渐激动,调解难度很大。调解员立即将当事双方分开,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认真倾听当事双方的陈述及现场查看情况,调解员认为,当事双方的矛盾焦点在赔偿金额上,必须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劝导,使当事双方认识到邻里和睦是最关键的,之后在相互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金额。 调解员首先做张某的思想工作,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张某对自己的房屋负有管理、检查、修缮及损害防免的义务,应当保持房屋相关设施完好及符合正常使用状态。现在,因张某家中漏水导致楼下邻居财产损失,尤其是地板和墙体均受损严重,王某甲提出要求恢复原状的诉求也合情合理,于法于理张某都应该积极主动的给予赔偿,并对王某甲表达歉意。目前,只给予1万元的赔偿确实无法做到恢复原样,况且,王某甲年事已高,身体不是很好,儿女又不在身边,如果因为此事加重病情,后果将不堪设想。两家都是邻居,邻里和睦才是最关键的。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张某表示可以适当增加赔偿金额。 调解员又做王某甲的思想工作,对其遭受的财产损失表示同情和理解。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张某是年轻人,年龄同王某甲孩子相仿。这次事故也不是其主观故意行为,作为长辈还是要多体谅一下年轻人。毕竟都是楼上楼下的邻居,“远亲不如近邻”,希望王某甲能够适当降低赔偿金额,在合理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调解员的劝说下,王某甲表示,毕竟是多年的邻居,不想因此闹得矛盾重重,自己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不想因为这种事情对自己造成太大的影响。因此,可以降低赔偿金额,但是要求赔偿的数额必须能够满足屋内恢复原状所需。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当事双方各让一步,握手言和,在反复衡量、详细计算各项赔偿金额后达成共识。最终,张某对王某甲表达了歉意,对漏水造成王某甲屋内各项损失赔偿共计2.5万元。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双方共同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张某一次性支付王某甲2.5万元,王某甲自行修缮房屋; 2.在收到赔偿款后,王某甲不得就此事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张某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一个月后经回访,王某甲已收到张某的赔偿款并自行修缮房屋,当事双方已按照调解协议要求履行完毕,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在调解工作中,化解矛盾是基础,但促进和谐更为重要。本案中,调解员牢牢把握邻里和睦的宗旨,以此为出发点做双方的工作,既根据法律规定厘清双方的责任,为进一步调解打好基础,又从“远亲不如近邻”的情理角度,促使双方不要仅仅关注“钱”,还要更多培育“情”,邻里和睦比什么都重要。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能够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不仅承担了应该承担的责任,也实现了握手言和、不伤感情,没有因为“赔钱”而撕破脸,充分体现了调解的优势和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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