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7日5时许,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经某路口路段时,车头右侧碰撞到此时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叶某某,造成叶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叶某某为重叠闭合性颅内损伤,事发后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司机杨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叶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叶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的碰撞成为植物人,经鉴定属于一级伤残,医疗费花费共计80余万,除去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交强险钱款外,其他赔付款均未谈妥,这让本就经济情况非常困难的家庭更加不堪重负,后续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家属更是无力支付。无奈之下,叶某某妻子卢某于2019年8月28日代丈夫叶某某向南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得到法律援助。 南平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了叶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认为叶某某符合《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的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了南平市建阳区潭阳法律服务所的龚文珍承办该案。 承办人接到指派后,立刻约见了受援人家属,耐心地向其询问案件详细情况,并告知代理职责与办案风险,随后查看相关证据材料,尽力为受援人争取最大化的经济赔偿。通过了解案情,承办人得知除肇事司机杨某某外,本案还有其他的责任主体,包括:福建某出行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杨某某是该出行公司的驾驶员;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案中,确定各项费用,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事项,最大限度帮助受援人获取赔偿是援助工作的重点所在。 承办人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福建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的通知》,初步计算出,截止2019年8月31日,受援人在交通事故中损失的医疗费827571.85元、伤残鉴定费1800元、误工费22326.36元、出院后护理费149084.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60元、营养费5880元、交通费1960元、残疾赔偿金336968元、精神抚慰金70000元等,共计1427350.46元。 2019年9月3日,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进行第一次调解,承办人在调解中发表代理意见,认为截止9月3日,因医疗费用、误工费的不断增加,遂计算要求杨某某、福建某出行公司、B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损失共计1653182.19元,扣除已赔付的56万元,剩余赔付款1093182.19元。调解过程中,福建某出行公司态度不端,以没钱进行推脱,承办人据理力争,告诫其需态度端正,对已发生的事主动负责。最终受援人家属方做出让步,同意150万元(未扣除已赔付款项)进行赔付,福建某出行公司同意调解的150万元减去已赔付款项,还需支付98万元给受援人叶某某,但要与B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商议。第一次调解结束。 2019年9月4日,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进行第二次调解,承办人通过购药发票与新的用药清单,核算最新赔付款项,福建某出行公司仍推诿表明承办人以及受援人家属提出的数额不合理,引起受援人家属愤怒,承办人稳定好受援人家属情绪后,与其商谈,最终家属同意最终以145元调结,福建某出行公司表面要第二天再答复。 2019年9月5日,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进行第三次调解,福建某出行公司表明同意赔款总数145万元。最终商议由B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赔付1121111元,除去已赔付款项,还需支付771111元。福建某出行公司承担208889元,扣除已付款项,还需支付158889元,分期支付。据此,调解成功,受援人家属出具谅解书给杨某某。 历经3次调解,几经周旋,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互利互让的原则,本案最终调解成功,因本案涉案金额较大,为确保调解协议效力,承办人配合受援人家属向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认可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各赔付人如约履行调解协议,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引起的纠纷,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对受害方伤情的认定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是案件的重点、难点,也往往是纠纷产生之处。本案中,承办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金额,积极配合受援人组织各项材料,帮助受援人获取应有赔偿,争取最大利益,确保受援人家庭今后生活有经济保障,最终通过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以及承办人的努力,最终调解成功,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也如约履行,给本次交通事故纠纷画上了句号。但经济的赔偿始终弥补不了受害方家属内心的伤痛,望各位驾驶员时刻遵守交规,敬畏生命,避免造成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