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宝,男,1951年出生,福建平潭某村人,无业。因与林某曾有积怨,2020年9月26日0时20分,陈某宝携带打火机和捡到的破布,靠近林某曾渔船停靠点的澳口,在一渔船上点燃渔网,致林某曾的两艘渔船均被烧毁。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估认定,被烧毁物品价值138000元。2021年3月16日,陈某宝被平潭县公安局抓获;6月25日,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8月12日平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因被告人陈某宝未自行委托辩护人,平潭综合实验区法律援助中心受平潭县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为其指派辩护律师。7月27日,福建勤学律师事务所高鹏律师接受指派。8月10日,高鹏律师于平潭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在认真研读起诉书、查阅卷宗基础上,8月12日,高鹏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陈某宝辩护。庭审中,高鹏律师指出:被告人主动交代自身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小;被告人愿意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签订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系侦查机关根据线索综合研判后认定有重大作案嫌疑而传唤到案的,不认定有投案自首主动性。但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陈某宝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件点评】
许许多多的事例都告诉我们,损人是不利己的,而损人不成,自受其害也常常发生。本案就是很好的例子。为泄一己私愤,烧毁他人财物,最后如数赔还,自己遭受牢狱之灾。如果时间可以重新来过,相信被告人也不愿意犯下这样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