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未来、法治护航”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9月22日,由北海市司法局、市综治办、市法学会、市法建办共同主办的以“关爱未来,法治护航”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开放日活动在海城区第三小学举行,海城区第三小学1000多名师生亲身体验了寓教于乐的课外活动,零距离地接受法治宣传教育的体验。 此次法治宣传教育开放日活动,通过知识讲座及别开生面的消防演练,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培养了青少年安全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让其懂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活动结束后,《北海日报》等当地主要媒体均刊发相关报道并配发相关评论,本市各单位各部门纷纷转载相关信息。

【重点宣传内容】

1.校园伤害事故通常有哪些类型 通常而言,校园伤害事故通常有以下类型:一是同学之间因为打篮球、踢足球等运动引起的校园伤害;二是由于教师和学生之间因为侮辱等原因引起冲突导致学生受到伤害;三是学生众多在下楼梯过程中发生踩踏事件引起校园伤害;四是学生在教室追逐打闹不小心撞到桌椅等校园伤害;五是遇到火灾时引起的校园事故等。 2.如何进一步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发生 预防校园伤害事故需要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学校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应当建立起安全责任制度,教师要对所在班级学生负责,在全校营造人人注意安全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加强领导,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学校要组织教师每周对学生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教育宣传和培训,组织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学生的安全法律意识。三是要落实各方岗位责任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和检查制度。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级班主任为成员的安全小组,确实做到全体教师能够对每位学生负安全责任。四是要检查校园安全情况。看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预防,减少校园事故发生。 3.发生校园事故后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分配 关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4.发生火灾校园事故时应如何正确处理 发生火灾校园事故时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遇到火灾时要及时拔打119并准确说清地点、火场;二是逃生时要用湿毛巾对折4次扶着墙或楼梯匍匐前进;三是高楼遇火灾时千万不要乱跳楼、可用床单撕成一条条当绳子爬下等。为了能够学以致用,本次宣传活动中,消防官兵还向学生们进行现场灭火技能演示,并让师生代表亲自体验了一把灭火演示。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针对性强,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面对日益剧增的校园伤害事故,市司法局等单位有针对性地组织了本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详细阐述了校园事故发生类型、如何预防校园事故发生以及遇到火灾校园事故时如何正确处理。 二是突出实效,明确了各自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归责原则主要为过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把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归责为过错责任原则,也即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是整合资源,推进了 “七五”普法。此次活动采取教学和实践两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大大提升了法治宣传效果。 四是创新形式,扩大了新媒体法治宣传的影响力。本次活动还通过北海法治、北海普法等微信、微博进行实时发布,有效扩大此次宣传效果,充分发挥新媒体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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