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化名),男,1971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巴南区。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2015年7月20日,杨某到巴南区司法局报到,由石龙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首次违规被给予警告的情况 杨某在新入矫的几个月内能较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前3个月考核管理周期结束时,其管理类别由新入矫的严管调整为普管。但之后杨某思想出现松懈,行为变得散漫。2016年12月14日杨某应当到司法所当面报到而未去,石龙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与杨某电话联系,杨某称自己有事到不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不按时报到的行为给予了批评,并责令其在2016年12月28日前到司法所当面报到。2016年12月28日杨某仍未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杨某手机,但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次日,石龙司法所再次联系杨某,电话接通后杨某称昨日其手机没电,自己也忘了报到。司法所通知其立即到所报到,并对其进行了训诫。同时石龙司法所将杨某不按时报到的情况报告了巴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并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提请对杨某给予警告,上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巴南区司法局经社区矫正管理局集体评议,并报经区司法局局长批准,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给予杨某一次警告。当日,司法所向杨某宣读了警告决定,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严肃告知其要以此为戒,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同时司法所按照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规定,将杨某的管理类别从普管调整为严管,要求其必须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报到并汇报思想和活动情况。 (二)再次违规被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杨某在受到了一次警告,且司法所三令五申对其告诫后,仍未吸取教训。2017年1月6日其又无故不到司法所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催促后,仍不到场。次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上门对杨某进行了严肃批评,并告知其如有再犯,将会受到严厉处罚。杨某表面上虽然应承,但仍未真正予以重视。2017年1月12日,杨某又逾期未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连续打了十几个电话都无人接听,最后直接关机。当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村干部到其家中寻找,但杨某不在家,其母亲和姐姐也无法与他取得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其朋友了解到,杨某近几日在南川、武隆一带收购生猪,但其朋友也无法联系上他。1月17日和1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又连续到其家中寻找未果,联系当地派出所协助查找,也未找到其下落。1月22日杨某的电话终于接通,称自己这几日在外收购生猪,未在石龙家中,并对其未报到的行为不以为然。当日下午,在司法所和派出所的督促下,杨某才到司法所报到。 杨某违反监管规定受到一次警告后,仍不思悔改,不按要求参加集中学习和劳动,不按时报到,未请假外出,脱管十余天,情节严重。为严肃执法,巴南区司法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杨某违反监督管理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和证据固定,经集体审议和报局长审批后,于2017年2月10日,向巴南区公安分局提请对杨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017年4月24日,巴南区公安分局对杨某作出了治安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2017年4年28日,巴南区公安分局石龙派出所对杨某执行了治安处罚。 (三)后续工作情况及效果 在杨某受到治安处罚后,石龙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进行了走访,进一步了解其思想动态和有关情况。在被执行治安处罚后,杨某受到很大震慑,增强了身份意识,端正了服刑态度,认识到再不遵守监管规定将带来更严重的后果。通过走访还了解到,杨某离异多年,儿子在外读书,自己独居,以收购生猪为业,经常需要外出甚至到区外活动。为了能更好地对其实施监管,同时也让其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杨某联系了附近镇街收购生猪的稳定来源,让杨某能就近收购生猪,避免了其外出的风险。事后,杨某告诉司法所工作人员,他不仅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吸取了教训,并且真实感受到司法所为自己能够顺利完成社区矫正所付出的辛苦,下决心一定安心接受社区矫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好好改造,争取顺利解除矫正。 (四)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杨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后,石龙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会上用此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并让杨某自己谈认识和反思,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鲜活的警示作用。杨某的同案犯赵某(化名)、朱某(化名)、黄某(化名)的服刑意识明显增强,变得遵规守纪。 巴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将此案例作为每月集中初始教育的内容,对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警示。还将此案例向全区社区服刑人员通报,起到了较好的教育震慑效果。

【小结】

此案例是巴南区首例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对今后处理类似情况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社区服刑人员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准确、及时地进行处罚。一方面能够让受到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增强在刑意识,自觉接受矫正,避免继续违规从而受到更严厉的惩处;另一方面也能教育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震慑力。同时,还应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尽力解决其生活工作中的困难,以利其安心接受社区矫正。此外,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因此在提请治安管理处罚之前,应当与公安机关充分衔接沟通,争取公安机关的配合与支持。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