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宁某(化名),男,1992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城口县。2016年4月8日,宁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2016年4月22日至2016年8月21日,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6年4月22日,宁某到城口县司法局报到,由庙坝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宁某法律意识淡薄,平时结交了一些自称很有“关系”的社会闲散人员当朋友,误认为“什么事都摆得平”。其醉酒后驾驶车辆就是因为深信自己朋友的劝说“喝酒驾车只是小事一桩”,“就算被抓也能帮你摆平”,从而无视法律法规,最终酿成恶果。宁某接受社区矫正之初,就一直认为:自己之所以会被判刑,还是自己“关系”没有到位。因此,对社区矫正有抵触情绪。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对其进行了教育,在宣告时着重向他强调了违反监督管理的后果。 按照规定,宁某4月22日在司法所首次报告后,最迟应当于4月29日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但宁某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也没有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请假。4月2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督促宁某当面报告,宁某均以在城口县东安镇(城口县较为偏远的高山地区)务工为由拒绝前往司法所报告。尽管司法所以各种方式催促,但宁某直到2016年5月3日才到司法所报告。庙坝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经矫正小组集体评议,报县司法局审批,于2016年5月6日决定给予宁某警告一次,并进行训诫谈话。通过谈话,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宁某认为被判处缓刑,就是重新获得了自由,不会影响到平时的生活。司法所工作人员重点对其进行了法制教育和身份意识教育,宁某口头承认了错误,表示不会再犯。 2.宁某5月9日到司法所当面报告。5月16日,宁某再次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工作人员电话催促未果,立即到宁某家里进行查找,同时委托东安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宁某的务工点进行查找,均不知去向。据此,城口县司法局于5月17日再次对宁某出具了警告决定书。 3.5月19日,宁某致电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当面报到,但并未如约而至。后经过多方查找及多次催促,宁某才于5月30日到司法所进行了当面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训诫谈话,对其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 4.证据固定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每次打电话给宁某时,均进行了通话录音,有其亲口承认未到司法所当面报到的录音;到宁某家里走访调查时,宁某不在家的证据由周围邻居在调查笔录上签字证实;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到宁某的父亲处进行调查走访,其父亲反映宁某一直没有回家,也不知道他的行踪,有宁某的父亲在调查笔录上签字证实;庙坝司法所委托东安司法所到宁某工作地方进行查找,有其领导和同事在调查笔录上签字证实其失联期间并未在单位上班。 (二)给予治安处罚情况 鉴于宁某被两次警告后又再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条之规定,经矫正小组讨论,并经城口县社区矫正局集体审议通过,城口县司法局于6月2日决定向城口县公安局提请对宁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与城口县公安局及时作了沟通协调。2016年6月6日城口县司法局向城口县公安局提交了对宁某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审批表、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材料等证据。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6年8月1日,城口县公安局作出了对宁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2016年8月1日,城口县公安局在庙坝司法所宣读了对宁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在场监督,由宁某在处罚决定书上面签字捺印后,由城口县公安局送交城口县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情况 宁某行政拘留期满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其接回,让他很感动。宁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平时交往的那些朋友号称“什么事都可以摆平”,完全是不懂法不守法的表现。司法所工作人员趁机对其进行教育,使他对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知道自己如果再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那么就会丧失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人身自由。此后,宁某接受社区矫正态度明显好转,再未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6月3日,城口县司法局向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抄送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接受城口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科审核了县司法局抄送的材料后,对司法局的决定表示认可和支持,并在2016年8月1日对宁某的处罚决定书宣告和执行拘留进行了全程监督,事后对司法局规范取证、及时提请表示了充分肯定。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庙坝司法所组织辖区内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集中教育大会,将宁某被处罚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了通报。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受到了极大的震慑,纷纷表示要严格遵守规定,好好珍惜这次机会。通过司法所反馈的教育管理情况来看,该所社区服刑人员均做到了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接受教育矫正。城口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将此案件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通报,对全县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强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小结】
本案在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个别不服从监管或管理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一旦发现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处置、及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