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彭某某,男,1993年2月12日生,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强迫卖淫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2015年3月11日被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安顺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彭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彭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其在上次减刑后二年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并且罚金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其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会议认为,彭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其提请减刑七个月。 2019年8月23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该犯系涉恶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且未退缴赃款赃物,对其提请减刑应从严把握,建议呈报减刑六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9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对罪犯彭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9年11月1日,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彭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因其系强迫卖淫罪被判刑,结合全省开展黄赌毒专项活动,建议减刑五个月,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1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彭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其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彭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11月20日将彭某某减刑相关材料移送至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彭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其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但因罪刑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综合从宽从严情节,在减刑幅度内予以减刑。依法裁定对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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