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田某某,男,1957年11月21日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平塘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7813.98元。刑期自2008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该犯系累犯。2008年12月25日被投入贵州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羊艾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6月8日、2014年12月30日、2017年6月28日被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减去刑期1年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2月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羊艾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田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田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该犯自上次减刑后两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累犯,又系原判十年以上的暴力犯罪,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分监区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6个月。 2019年3月29日,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经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6月26日,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田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6月2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建议对罪犯田某某提请减刑6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田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8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田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田某某提请减刑6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9月2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田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剩余刑期,依法裁定对罪犯田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7813.98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