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腾冲市某镇某A村组番某某等番氏家族于2014重新修建一塚坟墓时砍伐了坟墓周围的22棵树木,由于在树木赔偿事宜上处理不当,引起某B村组屈某某等人的不满,屈某某等人将番氏家族坟墓进行粉碎性损坏,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 经两组群众多次协商,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都未解决此事,因此,当事人番某某等番氏家族申请腾冲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调解员马某某接到申请书以后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过现场调查后于4月13日召集双方到调委会进行调解。申请人番某某等番氏家族与被申请人屈某某等人之间的争议相当大,由于是组与组之间的纠纷,年代历史长,涉及人多,双方都在斗气,案情紧急。 在调解过程中,申请方承认砍伐了被申请方的树,被申请方也承认损坏了申请方的坟墓,但是双方都认为自己很有理,且双方情绪较为激动。在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为避免矛盾激化,调解员马某某采取了“背靠背”方式,分别让两个村村主任共同做番某某、屈某某的沟通工作,从邻村关系和谐共处等方面做心理疏导,大家都是相邻两村,抬头不见低头见,有矛盾属正常情况,但不能以暴治暴,要本着相互体谅、和谐共处的心理,才能把事件解决好。经过一番沟通劝说,调解员看到双方情绪有所稳定,趁热打铁的对双方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依理的开导劝说后,双方都意识到自己错,但是在赔偿问题上,双方都不愿意赔偿对方。因番某某与屈某某两人只是各村组的代表,不能做出决定,还要取得各组小组成员及家族人员的同意。调解员提出,既然双方都承认损害的行为及造成的事实。大家因从如何解决问题出发,本着互助互谅的原则,番某某等番氏家族按相关规定赔偿屈某某及B村组被砍伐的林木补偿款,番某某等番氏家族坟墓重建的事宜与B村组共同协商,确定地点后方可动工重建。调解员让双方和各自村组及成员自行沟通。调解员运用法、情、理说服双方当事人,经过三四个小时的沟通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镇调委会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促使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砍树的损失与破坏坟墓的损失两抵,不再互相赔偿; 2.由申请方番某某等番氏家族向B组退回原来支付的人民币800元林木补偿款,退回后由A村组召集申请方、被申请方屈某某及B村组共同商谈重新修建坟墓事宜; 3.在共同商定同意修坟墓后由申请方番某某等番氏家族在坟墓的原位置按现在殡葬改革政策允许的标准自行修建坟墓,申请方在修建坟墓确定尺寸时由A村组及被申请方、B村组到场确认后方可动工修建,申请方与被申请方、B村组的土地权属争议无关,仅只对坟墓进行管理; 4.申请方在修建坟墓及以后管理坟墓时不能损坏标准尺寸之外的林木。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件复杂的坟墓损害赔偿纠纷,纠纷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以后相邻村民间关系的好坏,关系到当地社会的稳定,因此调解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死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主要是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把有关的法理知识讲解清楚,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很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此案总结下来,其实也不算很复杂,因双方都有损失,互赔一下就可以,但由于双方都认为必须是对方给自己进行赔偿,不愿意互赔互让,加之是集体的事情,各方代表没有多大做主的权利,造成申请方家族成员与被申请方集体群众一直在斗气不能达成一致,在调解时主调解员拿出足够的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拿出足够的耐心释法明理,说服双方当事人,再由双方当事人去说服各方的家族人员及集体群众,最终调解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