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冉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冉某系残疾人。2008年,冉某的妻子任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当年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因房屋涉及他人权利,另案处理。同年12月,任某某以冉某的儿子、父母为被告向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析产纠纷诉讼,该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因涉及价值评估等原因,冉某及任某某均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改判,依法将诉争的三套住房及三个门面进行分割。任某某、冉某及冉某的儿子、父母五人对二审判决仍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1年11月29日驳回了五人的再审申请。冉某及冉某的儿子、父母四人又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不立案决定。2014年3月2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决定不支持冉某及冉某的儿子、父母四人的监督申请。 2014年6月3日,冉某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提交了冉某的残疾证、(2008)丰法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2008)丰法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裁定书、(2011)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2011)渝高法民申字第01216号民事裁定书、渝检三分民行不立[2013]01号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书、(2012)丰法民初字第02417号民事判决书、(2013)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2013)渝三中法民申字第00097号民事裁定书、渝检三分民[2014]10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材料,要求再审或重新起诉。 2016年6月4日,重庆市丰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冉某的申请进行审查,通过冉某自述及查看相关材料,发现至该中心对冉某的援助申请进行审查之日止,各级人民法院均未对该案作出再审决定。经丰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冉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已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分别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申请检察院监督(分别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和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等程序,所申请事项已审结。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二)被请求人不明确的;(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但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除外;(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本案,冉某所申请事项已穷尽所有程序,案件已审结,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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