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相邻权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0日,李某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称家住烈山区烈山镇工人村,某公司办公楼高六米,距离自己家六米左右,办公楼违章向北扩建后,距离自己家仅2.86米,严重影响通风采光。而且,某公司还把原有的通风过道堵死,用简易棚当厨房,厨房内发出的噪音严重影响自己的身心健康,自己因此住院花费两万元左右。另外,由于办公楼加高和违章建筑的遮挡,自家院内房屋和窗户到中午还见不到阳光照射,由于不通风造成房屋内大面积潮湿。所以,李某起诉某公司要求拆除厨房、赔偿损失。 经查,李某以相邻权纠纷向烈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在起诉中提出了鉴定申请,申请对某公司办公楼是否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但是因为李某未按期缴纳鉴定费法院驳回了其鉴定申请,并最终驳回了起诉。李某准备提起上诉,因听说申请法律援助可以“不花钱打官司”,李某认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掉自己的鉴定费,遂来申请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李某所申请的事项属于相邻权纠纷,并不在《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之内。 二、李某申请援助的原因主要是希望在上诉中可以不用缴纳申请鉴定的费用,但是法律援助的免费是指“免费为受援人指派律师,免去了当事人起诉委托律师的律师费”,而鉴定费是案件当事人向第三方鉴定机构缴纳的委托鉴定费用,并不能免除,因此法律援助并不能达到李某的目的。 三、李某起诉中所称的“简易棚”、“加高和违章建筑”,城建执法等部门同样具有“责令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权,李某同样可以通过向城建等部门反映要求处理,诉讼并非其唯一的维权方式。 综上,李某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因此烈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其不予援助。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李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为相邻权纠纷,未在上述规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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