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女,1984年3月6日出生,福建省漳州市人,初中文化,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7)粤0306刑初822号】。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6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按照监狱假释对象预筛查工作要求,监区组织核查了本监区未来三个月符合假释基本条件的罪犯情况。经筛查,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服从警官的管理,积极参加学习,每月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2017年6月16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考核期内,获得累计考核基础分2033分,累计加分792分,累计考核总分2819分,折换为表扬4次,另累计考核分419分。原判罚金五万元已全额履行。监区拟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张某某的评估材料交监狱罪犯危险性评估中心。 经了解,罪犯张某某的哥哥张某生,在深圳市宝安区从事个体工商工作,无吸毒史,无犯罪记录。该犯出监后可与哥哥、丈夫同住在深圳市宝安区,以协助哥哥从事百货生意谋生。2019年3月6日,监狱向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发出了罪犯张某某假释委托调查函2019年3月25日,监狱收到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回函同意该犯社区矫正。2019年4月20日,监狱改造评估中心出具再犯罪危险评估结果。结果显示为低度,建议可以提请假释。 2019年7月4日,女子监狱六监区召开全体警察集体评议会议,讨论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案,经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张某某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服从警官的管理,每月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原因和犯罪后果,在考核期内,获得累计考核基础分2033分,累计加分792分,累计考核总分2819分,折换为表扬4次,另累计考核分419分,服刑期间扣6分,罚金五万元已全额缴纳。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刑期已经过半且余刑在一年六个月以下,司法局已经回函同意接收,家属已经签署家属意见书,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会后形成资格榜在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9年7月18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讨论并通过了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案件提交至刑罚执行组。刑罚执行组审查案件,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张某某能够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且司法局已经回函同意接收,家属也已经签署家属意见书。监区提请的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的提请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 2019年9月9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认为罪犯张某某能够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且司法局回函同意接收,家属已经签署家属意见书,再犯罪危险评估为低度再犯罪危险,张犯假释以后生活来源稳定以及监管条件良好,提请的假释建议适当,同意提请假释的意见,拟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讨论。广州市检察院列席评审委员会,对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评审委员会后生成提请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9年9月16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讨论,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假释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假释的程序合法,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会后连同相关材料于2019年9月20日一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抄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监狱对罪犯张某某假释案件的提请意见,经过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刑更538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