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广东省吴川市人,1963年4月2日出生,现年56岁,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2月11日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陈某某的判决【(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7号】。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6月,广东省阳江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对符合提请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查,陈某某自2016年3月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入监以来旧考核获得嘉奖16次,2016年9月、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记功,2017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新计分考核2017年9月折算获得3次表扬,2017年12月获得表扬,2018年3月获得表扬,2018年8月获得表扬,2019年1月获得表扬,2019年5月获得表扬,2019年9月获得表扬,并于2018年5月27日获得减刑8个月。经监区教育,该犯家属为其履行财产性判项缴纳了罚金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 6月,阳江监狱四监区提请阳江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发函至陈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委托调查罪犯陈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6月27日,陈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回函作出评估意见认为:罪犯陈某某对社区的安全影响较小,适用社区矫正。11月,监狱改造评估中心对该犯进行再犯危险性评估,结果显示该犯再犯危险性为低度。12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30号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广东省阳江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陈某某提请假释案。 经集体研究,监区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陈某某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分监区会议形成对陈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并形成资格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12月9日,阳江监狱四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陈某某提请假释案件,根据的改造表现,结合陈某某居住地司法局作出的评估意见,认为符合提请假释法定条件,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陈某某假释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广东省阳江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认为,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陈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9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应邀列席了会议。经会议评审,评审会作出同意提请陈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陈某某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12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陈某某假释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陈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开开庭审理了罪犯陈某某假释案,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其再犯罪危险较低,假释后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裁定【阳中法(2020)粤17刑更266号】,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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