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州法律援助中心为李某花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3日8时左右,李某花在贵州省黔西南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湖汇A1组团项目(二期)工地H区负一层拆除抹灰操作架清理材料时,不慎被一颗一米长的钢管从3米高处落下砸中背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2、3、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2018年6月20日,李某花因工受伤一事经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同年10月15日,黔西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黔西南州劳动能力结论书》认定为伤残九级。李某花因此次事故损失共计145623.77元。 李某花受伤后多次找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公司只是配合做了工伤认定,对赔偿金额只同意一次性赔偿7万元,李某花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双方对赔偿金额产生争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花向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19年2月20日,李某花到黔西南州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黔西南州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此案系农民工因工受伤请求赔偿的工伤赔偿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黔西南州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严璐璐承办此案。 承办人受理该案后,首先对案件性质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查阅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此案确实属于仲裁前置案件。接着,承办人又针对仲裁请求进行了详实的调查取证工作,详细计算赔偿标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出具了证据清单,为当事人拟写了仲裁申请书,向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同年3月26日作出州劳人仲案字(2019)第015号仲裁裁决书: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18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621.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21.5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8836.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2元。以上费用合计139618.5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因工受伤请求赔偿的案件。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职责是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当工伤案件与劳务者受害案件竞合时,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并向受援人释法说理,提供专业的建议,根据受援人的意愿选择适宜的维权途径。这样既尊重受援人意愿,也避免了事后受援人埋怨代理人不专业。本案中,承办人员以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为由,先申请劳动仲裁,最终州劳动人事仲裁委支持受援人的请求,最大限度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援人对承办人员的代理工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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