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涉嫌敲诈勒索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敲诈勒索案件,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多次判决,历时3年有余,最后在法援律师的辩护下,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具体情况如下:2015年10月29日,受援人王某与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协议,聘用王某为该公司职业经理人,期限为三年,月工资35000元。2017年2月,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决定将王某工资降为20000元,王某不同意该决定,于2017年2月23日离职,公司补发其两个月工资。王某离职后,分别于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1月2日以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环保问题向环保部门进行网络、电话举报,后经相关部门调查,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不存在环保问题。公司法人周某得知王某举报公司后,指派公司员工前往某市将王某带到某市协商补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周某遂于2017年11月24日以王某敲诈勒索某公司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立案。2017年12月2日,周某再次主动打电话联系王某,主动提出公司补偿王某30万元,王某表示接受,双方协商一致后,某公司当天向王某银行卡转账30万元。2017年12月4日,周某再次以王某敲诈勒索某公司为由向某县公安局报案,同日某县公安局立案,并于2017年12月11日对王某实施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王某被逮捕。2018年8月21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28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发回重审后,某县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王某不服该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关要求通知开封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提供辩护。开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并指派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红艳代理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会见了受援人王某,与其沟通案情。在会见过程中,受援人王某向承办律师表示,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中留存有与某公司法人周某的通话录音,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意图。在掌握上述情况后,承办律师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某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受援人王某明显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本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受援人王某没有主动向某公司及周某个人索要过任何财物,以及其举报行为能不能达到让周某出于恐惧心理而处置财物这一认定标准。为了解决以上焦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立即联系承办法官,希望能够对王某的手机进行证据提取,并建议对该案开庭审理。后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该录音证据对证明本案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 2021年2月9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以王某是否有敲诈勒索某公司的主观意图及客观行为作为焦点进行法庭辩论,在庭审过程中,某公司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称王某以非法举报为手段强行索取钱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拒绝认罪悔罪,不退赃退赔,请求依法追究王某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承办律师发表辩护意见,首先向法庭陈述,受援人王某不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周某向王某支付的30万元并非王某以任何方式主动索取的,王某只是接受了周某补偿自己30万元的提议而已。且因之前的工资改动,王某被迫从公司离职,之后也未能再找到工作,某公司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实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王某接受周某的30万元补偿是完全正当合理的。其次,某公司之前经某县环保部门调查,加之某公司自行委托进行的评估与调查,都足以证明其不存在环保问题。而周某明知王某的举报不能成立,不可能因此产生恐惧心理,而向王某支付30万元。由此可见,王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在客观上既没有以任何方式向某公司或周某索要过任何财物,其举报行为也明显无法达到让周某出于恐惧心理处置财物这一认定标准。因此,受援人王某在主客观层面均不满足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最后,承办律师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受援人王某进行举报的目的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是对某公司的泄愤行为。王某没有以举报为条件进行“要挟、威胁”,周某得知王某系举报人的信息也并非来源于王某主动告知。且之后王某并未再举报,亦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以再次举报相威胁向周某索要财物。即王某没有实施过“威胁、要挟”行为;其次,王某的举报行为不足以使周某产生心理恐惧,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的举报行为造成公司停产,且某公司委托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监测报告和某县环境保护局依据该报告出具的情况证明,都足以证明某公司不存在环保问题,即周某在2017年12月1日之前已经明知某公司环保达标,在此情况下认定王某的举报行为足以使周某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于2017年12月2日交付财产的证据不足。王某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特征。二审法院基于以上事实,改判受援人王某无罪。 在历经三年多的漫长等待后,受援人王某终于等到了属于他的那份公正判决,受援人及其家人都对本案的结果十分感动。受援人为此特地向本案的承办法官、检察官和承办律师写了感谢信,并给承办法官、检察官和承办律师送上了表示感谢的锦旗。至此,本案历时3年有余,终于落下帷幕。在承办法官、检察官和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受援人终于得到了一个公正的结果,得以走出牢狱,重获自由,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敲诈勒索案件,本案的核心问题,即如何证明受援人王某没有主动向公司或周某个人以任何形式索要财物,以及如何证明周某没有出于对受援人举报行为的恐惧而向受援人支付财物的理由。幸而受援人保留了与周某商谈补偿事宜相关的电话录音,在一审判决之前,受援人就曾多次反映自己手机中存有通话录音的情况。但一审法院在明知本案有关键证据尚未提取,案情明显未查清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做出上诉人犯敲诈勒索罪的有罪判决。承办律师在与受援人家属联系后得知,一审法院的行为一度让受援人心灰意冷,几欲放弃继续上诉,是该案发回重审判决后,指定的一审援助律师应受援人家人的请求,前往会见受援人,劝说其不要放弃,坚持上诉,于是受援人选择继续上诉。二审承办律师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及时联系承办法官,希望能够对王某的手机进行证据提取,并建议对该案开庭审理。后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该录音证据对证明本案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使该案最终得以改判。也许没有法律援助律师的认真负责,该案或许不会得以沉冤昭雪,本案的改判也彰显了我国司法公正的不断进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