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工伤超过认定期限继而另行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获得救济的案件。 本案的受援人徐某和河南某公司是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徐某在工作过程中被氨水呛晕跌落而受伤,是典型的工伤,但因徐某未在工伤认定的一年有效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以徐某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为由驳回徐某工伤认定的请求。但徐某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未得到任何赔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论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应当得到维护,徐某的损失可以另行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获得救济。”徐某2019年7月向某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徐某自身家庭贫困,前期因诉讼和后续治疗支出较多费用,但因法律知识不足,均未得到有效救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某于2019年8月3日到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徐某的案件属于工伤未获得赔偿而进行一般民事诉讼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且徐某家庭经济条件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案件类型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本案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孔维媛律师代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徐某及其父亲了解本案的情况,并制作了谈话笔录。 承办律师承办本案时通过对徐某以往的判决书、裁定书和本案的事实分析认为,徐某2014年在河南某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后就一直没有获得任何赔偿,虽然超过工伤认定期限,但通过一般民事诉讼可以作为替代的救济措施。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徐某应当获得赔偿。 承办律师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是徐某的赔偿数额应否全部得到支持?三是徐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承办律师梳理出本案的难点为:一是本案的受援人文化程度低,证据意识不强,很多证据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丢失,需要调查的证据种类多、取证难度大。二是本案涉及劳动法和侵权法的相互交叉,需要研究法律之间的衔接,且徐某此前也通过仲裁进行调解,河南某公司也支付了徐某部分工资,该调解结果是否影响本案的赔偿。三是本案虽为工伤未认定而选择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但司法实践中各地的法院判决不一,认定的法律基础也有差别,如何进行法律选择也有一定难度。 承办律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和徐某及徐某父亲梳理本案的多个裁判文书,详细了解徐某未获工伤认定的原因,为起诉做好准备。通过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本案此前至少有七个法律文书,徐某受伤的事实某公司认可,法院已确认,承办律师根据本案事实为徐某起草了民事起诉状。 二是及时跟进诉讼进程,诉中为徐某申请伤残鉴定并调取搜集案件相关证据。徐某在此前诉讼过程中将部分病历等原件交至法院,承办律师到法院调取该证据,先后共调取3组21项关键证据。 三是研究法律规定,搜索本地区同类案例,梳理法律关系,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一)徐某和河南某公司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已被法律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承办律师提供了此前的部分生效法律文书予以佐证。(二)河南某公司从事的是危化行业,徐某在河南某公司从事的是高度危险作业,关于徐某受伤的举证责任转移至河南某公司。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其生命健康权应得到法律保护。徐某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其损失数额应当全部获得赔偿。 本案一审历经三次庭审,庭审中徐某和河南某公司双方针锋相对,双方代理人针对争议焦点唇枪舌战。围绕争议焦点,河南某公司代理人提出抗辩并对原告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一是河南某公司认为和徐某的劳动关系已经处理到底,且已经支付了医疗费、误工费和护理费,不应再进行任何赔偿。二是河南某公司认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三是河南某公司认为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与徐某住院病历诊断的伤情不符。四是河南某公司认为徐某户籍属于农业户籍,残疾赔偿金不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五是河南某公司认为徐某对自己的受伤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六是河南某公司不同意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提供证据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是河南某公司认可和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已被生效的判决书确认,跌落的高度、从事的危险化学品行业已经查明,河南某公司并未对徐某进行工伤赔偿,徐某的损失未全部得到弥补,河南某公司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是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徐某自受伤后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上诉、申请再审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行为,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中断状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之日徐某才知道可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获得救济。 三是河南某公司认可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徐某住院治疗期间均是对方支付了住院费用,虽然病历写的是在自家屋顶摔伤,但该陈述是河南某公司让徐某陈述的。徐某进行鉴定也是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公开透明,程序合法。 四是徐某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根据徐某提供的购房收据、水、电、物业费等证据可以证明徐某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事实,河南某公司也一直给徐某支付工资至劳动关系解除,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五是河南某公司从事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应承担全部责任。徐某装载的氨水属于国家管控的危险化学品,河南某公司应尽到更重的安全保障和监督义务,且徐某作业高度超过2米,符合高度作业的特征。 六是河南某公司虽为徐某支付工资,但本案的生命健康权与劳动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河南某公司仍应支付误工费。对于其他抗辩,河南某公司均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经一审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关于诉讼时效、城镇赔偿的代理意见,认为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不能因为没有工伤认定就免除河南某公司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故支持了徐某的医疗费、出院后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检查费、鉴定费的赔偿项目,判决河南某公司赔偿徐某各项费用共计63771.52元。河南某公司不服就残疾赔偿标准提出上诉,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已经划分责任比例,减轻了河南某公司的赔偿责任,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河南某公司的上诉。2021年2月该案的赔偿款已经履行,历时七年的案件尘埃落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工伤超过认定期限继而另行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获得救济的案件。采用何种标准、如何搜集证据、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徐某合法权益是本案的焦点、难点,承办律师本着探究案件的事实真相,通过调取与本案相关的卷宗材料、指导徐某搜集证据、查找法律规定和案例等方式解决了本案的难点,维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 本案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程序彻底化解社会矛盾,通过援助为弱者提供帮扶,对超过工伤认定期限的劳动者侵害提供救济路径,最大程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对此后解决同类案件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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