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孟某,男,1980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汤阴县。2017年12月22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2018年1月3日,孟某到汤阴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服刑人员孟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在教育矫正期内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造成了认罪诚恳,服从管理的假象,但心理上总是认为法院没让自己进监狱,那自己就是正常人,不需要接受社区矫正,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内心深处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入矫教育期后,孟某管理等级被确定为宽管,孟某感觉管理力度放松,认为有机可乘,开始打“擦边球”,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了解情况后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但孟某还是行为怠慢,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2018年4月份,司法所多次电话通知孟某参加社区服务,孟某均无故不到。司法所对孟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孟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到等情况,司法所向汤阴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孟某一次警告处分。汤阴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证实了孟某确实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4月10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汤阴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孟某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汤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经集体评议,汤阴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4月10日,汤阴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孟某的矫正小组,向孟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孟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孟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给予孟某警告后,汤阴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决定对孟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管理级别调整为严管。并且通知他的家人,配合好司法局做好教育矫正工作,加强对孟某的监督。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孟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孟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孟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并能够按时报到和进行思想学习,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学习和劳动,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