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9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民权县。2017年4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2017年5月6日,刘某到民权县司法局报到,于当日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刘某已婚,身体健康,生育两个子女目前都在本地读小学。刘某夫妻二人在居住地附近一电器厂打工,月收入近7000元,经济状况尚可。其亲属、邻居、村委都表示刘某犯罪前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愿意配合司法所对其监管教育。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在入矫教育期一个月内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在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中表现积极,得到工作人员的一致好评。但在入矫教育期过后,刘某开始不按时进行电话报告,电话抽查时发现,非本人接听电话,有人机分离现象,司法所找刘某进行了谈话并进行口头批评。 2017年7月9日,刘某要求请假3天到浙江慈溪去办辞职手续被批准,按规定履行了请假手续,到期后刘某没有到司法所销假,7月14日手机定位信息显示刘某还在慈溪市。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刘某家中了解情况,刘某的父母说还没回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刘某立即返回,7月18日刘某回来到司法所报到。刘某对这次超期外出作出了深刻反思,鉴于路途远,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7月20日,司法所组织集中学习,刘某没有参加,电话无人接听,工作人员立即到刘某的家中查找,见到了刘某的哥哥,得知刘某又去了浙江慈溪,期间多次打电话不接,直到2017年7月26日从浙江慈溪返回。 针对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刘某一个星期前出现过请假超期不回、不按时电话报告等情况被批评教育的情况,7月27日,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刘某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形成相关笔录资料,认为刘某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2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民权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给予警告处分。当日,民权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28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及刘某矫正小组成员,向刘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刘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刘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刘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将失去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现在基本上能做到按时进行电话汇报,抽查中未发现人机分离情况。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7月28日,在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了刘某。 (六)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刘某受到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19名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在司法所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时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认真了,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相对比较自由,只有在集中学习、社区服务和走访时才能见到其本人,电话汇报不一定能反映日常真实表现,增加了司法所日常监管工作的难度。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必须每天进行定位监控,坚持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向村组干部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通过警告一人警示全体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