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麻某某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9日,被鉴定人麻某某在南宁市邕宁区x镇x村x坡112号对同坡的女麻某实施猥亵行为。根据办案需要,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委托本机构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书证材料摘要 据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2019年11月1日11时51分对被鉴定人麻某某的讯问笔录记载:在讯问记录中,麻某某承认作案事实,有四五次亲吻女麻某的嘴巴和脸,称其看到女麻某长得好看,想要去亲吻她,每次女麻某到他家后就坐在他住的房间的床上玩手机,他就将女麻某压在床上亲吻,最后一次亲吻女麻某时被女麻某用他的手机拍下视频上传到“快手”。麻某某称他有亲吻女麻某四、五次嘴巴和脸,没有发生性行为,过程中他没有使用暴力,女麻某有反抗过。 据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2019年10月29日13时11分对女麻某的询问笔录记载:女麻某称麻某某叫她去他家里玩手机或看电视时,麻某某压在沙发上亲吻她的嘴巴和脸,麻某某没有脱她的衣服,也没有威胁或打她,她有用脚踢麻某某拉尿的地方、用手抓麻某某的头发、用指甲掐麻某某的脸和嘴巴来反抗过。每次麻某某有给她5角、1块,有时给五块、十块。 据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2019年12月14日对被鉴定人父亲麻某的询问笔录(2019年12月27日补充材料)记载:麻某某从小智力有异常,读书到小学三年级由于家里没有钱和麻某某精神有异常就不读了。平时他的生活起居能自理,在家务农。据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2019年11月1日14时22分对x村村委副支书韦某的询问笔录记载:麻某某平时表现智商低,整个人傻傻的,没有听说他去医院治疗过。 (二)检查所见 1.检验方法 按照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年貌相符,接触一般,问答基本切题。问其一般情况时,称其叫麻某某,29岁,家住在x镇x村x坡,经提示知道x村是属于广西南宁市的,不知道出生年月日,不知道他属于哪个民族。不知道家离x镇有多远,称坐车去x镇需要4块钱,一来一回共9块钱。问其读书情况时,其称读书到小学五年级,学习成绩差,经常是倒数后几名,老师就不给他去读书了,现在会写名字和算术。问其有老婆没有?其称有过老婆,但老婆跑了,有个儿子叫麻某,老爸叫麻某。问其平时工作情况时,其称平时在家帮忙放牛,种花生、玉米等,可以洗衣服、煮饭菜。问其是什么季节能种玉米?其称不知道。不知道一年有几个月,多少天,不知道一年有几个季节,不知道国庆节、中秋节是什么时候,计算“100-7=90”。 问其认得女麻某是谁吗?其称认得,女麻某是同村人,在小学读书,今年13岁。问其对女麻某做了什么?称其摸女麻某的肚子,没有摸她的胸,因为女麻某坐在他床上,他给了钱就摸她。问其为什么给女麻某钱?其称是女麻某要的,他给了100块。问其为什么去摸女麻某?不讲话。问其知道这样做是对的吗?其称是对的,但说不出对的理由。问其摸女麻某的时他的“xx”硬吗?不语(笑嘻嘻)。问其是否和摸他的老婆一样?答:嗯。问其有人叫他这样做吗?没有。问其知道这样做要坐牢吗?称不知道。检查过程中注意力集中,未查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幼稚,一般常识、计算力和理解判断能力差,无情绪低落和高涨。3.体格与神经系统检查 神清,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4.辅助检查: 颅脑CT平扫未见异常,轻度不正常脑电图。韦氏智力测定:IQ=55。焦虑自评量表:无焦虑症状。抑郁自评量表:轻度抑郁症状。日常生活能力量表:功能有一定程度的下降。社会功能缺陷筛查量表:有社会功能缺陷。多导心理生理脑损伤评估:认知功能异常。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27分,为部分责任能力。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诊断分析 1、被鉴定人麻某某,男性,29岁,小学文化,学习成绩差,经常是倒数后几名。2019年10月29日,被鉴定人麻某某在南宁市邕宁区x镇x村x坡x号对同坡的女麻某实施猥亵行为。 2、被鉴定人父亲麻某反映麻某某从小智力有异常,平时能自理个人生活和帮忙做农活。那旺村村委副支书韦某反映麻某某平时表现智商低,整个人傻傻的,没有听说他去医院治疗过。 3、鉴定检查:意识清楚,接触一般,问答基本切题,注意力集中,未查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幼稚,一般常识、计算力和理解判断能力差,无情绪低落和高涨。体格检查:神清,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辅助检查:颅脑CT平扫未见异常,轻度不正常脑电图。IQ=55。日常生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和有社会功能缺陷。多导心理生理脑损伤评估:认知功能异常。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被鉴定人麻某某表现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分析 被鉴定人麻某某看到女麻某长得好看,想要去亲吻她,在叫女麻某到他家玩手机或看电视后,就将女麻某压在沙发上亲吻等,作案有一定的现实动机。但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受智力低下的影响,没有和女麻某发生性行为,不知道其行为违法,认为其行为是对的等,说明其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到达丧失或不能的程度。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总分27分,为部分责任能力。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中5.1.2和附录A.2条款之规定,被鉴定人麻某某在本案中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诊断:被鉴定人麻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被鉴定人麻某某在本案中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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